新加坡近期已經實施《1976年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公約》1996年議定書,於2019年12月29日起生效,海事索賠的海事賠償責任限額將提高。
限額金額一般依據如下進行計算:
(i) 涉案船舶總噸
(i) 特別提款權(Special Drawing Right,SDR)。特別提款權並不是一種貨幣而是作為一種公認的貨幣單位。
繼馬來西亞在2014年實施《1976年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公約》1996年議定書(2012年修訂,2015年生效),因為更低的海事賠償責任限額,新加坡成為了相對更受歡迎的司法管轄地以處理船東對碰撞及抵撞事故的抗辯。
新加坡政府現已宣布1996年議定書於2019年12月29日凌晨12:01起生效,可以預見到海事索賠的海事賠償責任限額將隨即提高。增加後的限額不適用於在2019年12月29日之前發生的案件所引起的任何責任。
為更好的說明責任限額增加後影響,如下我們舉例說明,譬如一個總噸為266噸的拖輪發生船員死亡或受傷案件,按《1976年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公約》,船東有權將其責任限制在333,000SDR(大約US$ 458,403)。按1996年議定書的責任限額增加,船東的責任將為3,020,000SDR(大約US$ 4,157,282)。這幾乎增加了10倍。
假定上述拖輪碰撞了燈浮或碼頭設施,按《1976年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公約》責任限制為167,000SDR(大約US$ 229,890),按1996年議定書責任限制為1,150,000SDR(大約US$ 2,078,642)。同樣增加了幾乎10倍。

除外情況
港口運輸船和港口客船(譬如限制載人12人)適用於獨立的責任限額。在新加坡政府宣布1996年議定書生效後,註冊為港口船的船舶的責任限額仍舊保持不變,即仍舊是按申報價值或船殼險保險價值(兩者取高)計算。
可以載人12人以上的港口客船、港口油船和油駁(有潛在或實際油污污染風險)也適用於獨立的責任限額。
在新加坡政府宣布1996年議定書生效後,使新加坡在該問題上與其他簽署國處於同等水平,在新加坡處理的海事事故船東現在面臨著更大的金融風險。當然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機制仍舊牢不可破,船東享有賠償責任限額的權利仍舊不會變。
信息參考:Shipowners協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