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哆騎士快速超車,結果撞上一輛拋錨的奧迪轎車,騎士本身和后座騎士昏迷送院。騎士事後入稟高庭起訴奧迪司機,指後者疏於保修導致車子拋錨,以及妨礙交通構成公共滋擾,但他最終被判敗訴,還得為司機支付訟費。
《聯合早報》報導,高庭法官蔣詩琦在本月14日發出判詞解釋判刑理由時指出,這場車禍的發生完全要歸咎於騎士的不合理行為,他在沒法看清前方交通和無法及時煞車的情況下,快速超車,結果閃避不及撞上前方拋錨在路旁的奧迪轎車。

丹尼載著后座乘客行駛在實里達快速公路時,撞上前方拋錨的奧迪轎車,后座乘客被拋飛,與丹尼兩人當場昏迷被送院治療。(《聯合早報》檔案照片)
儘管司機在奧迪轎車的保修期結束後,沒有繼續將車子送往奧迪的原廠檢查,而是送到私人車廠維修,但法官認為沒有足夠證據證明私人車廠不合格或沒法提供適當的維修服務。
實際上,在事發一個月前,這輛奧迪轎車已獲得陸路交通管理局認證,可安全在路上行駛。
這起車禍發生在2017年7月24日早上10時許,摩哆騎士丹尼載著后座騎士,行駛在實里達快速公路時,撞上前方一輛拋錨的奧迪轎車,后座乘客被拋飛,兩人當時昏迷被送院治療。
丹尼事後起訴奧迪司機洪志強,並向後者索賠,具體賠償金額由法庭估算,案件去年10月在高庭開審。
根據訴方的開庭陳詞,丹尼稱他的視線遭前方車輛阻擋,沒能及時察覺奧迪轎車,並指出洪志強違反應盡的責任,沒有及時察覺車子的異樣,也未確保車子的性能良好,才會導致車子拋錨釀成車禍。
訴方認為,洪志強沒有及時將拋錨的奧迪轎車從第一條車道移開,對其他公路交通使用者造成危險,而且妨礙公共運輸,構成公共滋擾。
訴方也找來專家證人,指私人車廠不可能擁有真正的奧迪零件,洪志強理應將奧迪轎車送到奧迪的原廠進行定期維修。
不過,訴方指出,若法官裁定洪志強須負上賠償責任,丹尼願承擔其中的20%責任。
另一方面,洪志強否認疏於保修奧迪轎車,並指出他事發時開車載著母親,車子途中突然出現狀況,沒法及時將車子開到路肩。他當時也沒來得及下車,從後備箱取出三角形警示牌,丹尼就已撞上車。
根據判詞,法官綜合後方車子的行車記錄器畫面和其他證據後,認為是丹尼造成車禍的,而洪志強的行為不算疏忽,也不足以構成公共滋擾。
法官表示,洪志強當時已第一時間開啟停障警示燈,後方車子也及時放緩車速,若丹尼多加留意,就會意識到前方有狀況,但他卻選擇超車,而且車速未見減緩,結果撞上奧迪轎車。
法官也認為,訴方專家證人的說辭站不住腳,未提供足夠的證據,指明奧迪轎車只能到原廠進行維修,而且陸交局的認證也進一步顯示,奧迪轎車符合標準,因此駁回訴方要求,並諭令訴方支付本案的訟費,具體金額有待估算。(人名譯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