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易華仁抵達國家法院。(圖:林映慧)
前交通部長易華仁因牴觸165條文和妨礙司法公正在上周四(3日)被判監禁12個月,周一(7日)下午也發表聲明表示不會針對刑罰上訴,他過後在3點32分抵達國家法院報到開始入獄服刑。
一般上,如果囚犯在獄中的行為表現良好,有望獲得三分之一減刑。換句話說,假設易華仁在獄中行為表現良好也可獲得減刑的話,他只需坐牢約八個月,有望在明年六月初出獄。
《8視界新聞網》早前報道,62歲的易華仁被判監禁12個月。這不僅是我國首次有前內閣部長在第165條文下被治罪判監,也是這個條文的首個判例。
文達星高級律師在高庭法官洪承利宣判後,代易華仁申請讓他延遲到周一(7日)才開始入獄服刑獲得批准。易華仁必須在今天下午4點到國家法院報到。
記者周一下午2點左右抵達國家法院,當時法院外已聚集大批媒體。易華仁於3點32分抵達,他身穿深藍色襯衫,乘坐白色車子抵達國家法院。
記者所見,另一名穿著黑色襯衫的男子陪同易華仁抵達法院。
易華仁從下車地點走到國家法院入口處,短短一兩分鐘的路程,儘管眾多媒體包圍詢問,他始終神情嚴肅不發一言。有媒體從業者在拍攝的過程中跌倒,易華仁停下腳步詢問他是否情況還好。通過安檢後,易華仁就逕自走向4A庭室報到。
62歲的易華仁共面對35項罪狀,其中34項涉及刑事法典第165條文,指他以公職人員身份收取貴重禮物與好處,最後一項則是妨礙司法公正的控狀。
控方早前要求判他監禁六至七個月,辯方則要求判他不超過八個星期。換言之,法官的最終判刑比控方要求的更重。
法官下判時強調,公共部門的誠信是我國治國的基礎,當公務員的行為未達這個誠信標準時,就會對政府產生不利影響。他也認為,公務員向有利益衝突的朋友收取物品也是濫用職權的表現,第165條文就是用來約束公務員不應該隨意接收物品的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