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系列之一:商業形式

2023年05月14日   •   2052次閱讀

商業形式

按照新加坡《公司法令》的有關規定,註冊成立的公司應是一個商業實體。要組建公司,必須按照《公司法令》的規定註冊。要組建有限責任合夥公司,必須按照《有限責任合夥法令2005》的規定註冊。

在新加坡投資設立企業的形式主要有:公司代表處或辦事處、分公司、私人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等。

就常見的幾種商業形式介紹如下:

(一)公司

公司是獨立於其成員的法人。由於這種獨立的法人資格,公司的成員不以其個人財產對公司的債權人承擔債務,公司獨立承擔其債務和責任。在公司清算時,公司成員對其資產承擔的責任可能是有限的,也可能是無限的,這也是有限公司和無限公司之間的區別所在。有限公司成員可以通過股份或擔保承擔有限責任,前者在新加坡最為普遍。股東的責任限於其股份未實繳的金額。不僅在公司清算時,在公司存續的任何期間,股東都可能被要求支付這部分金額。

新加坡的公司必須至少有一名董事是新加坡常住居民,至少有一名秘書的主要或唯一居住地是新加坡。公司必須自註冊成立之日起,設立已登記的辦事處,並且必須自成立之日起3個月內任命審計師。

(二)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

此種形式的商業組織只適用於外國公司。然而,分支機構沒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其負債由其母公司承擔。同時,必須有一位居住在新加坡的自然人被指定為授權代表。

(三)代表處

外國公司也可以在新加坡設立代表處。然而,代表處可從事的活動僅限於市場調研和可行性研究。

(四)獨資企業與合夥企業

「獨資企業」是指獨自從事經營,不與他人相關聯的個人。「合夥企業」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由兩人或兩人以上的人共同經營的企業,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都沒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獨資企業的所有人對於以企業名義發生的所有債務和責任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與獨資企業相似,合夥企業的每個合伙人對其他合伙人在參與合夥企業期間產生的所有合夥債務和責任承擔連帶責任。

(五)有限合夥(LP)

有限合夥不是法人實體,也沒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因此,有限合夥不能以自己的名義擁有財產,也不能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或被訴。與合夥相似,有限合夥的存續是基於一種人合關係,該關係存在於以營利為目的經營業務的主體之間。有限合夥必須至少擁有一名有限合伙人和一名普通合伙人,合伙人可以是個人或公司。普通合伙人在其擔任普通合伙人期間 對有限合夥的所有債務和責任負責。有限合伙人不對超過其認繳金額的債務及責任負責,但不排除某些例外。享有有限責任的同時,有限合伙人不得參與有限合夥的管理。

(六)有限責任合夥企業(LLP)

兩個或兩個以上主體可以通過有限責任合夥企業開展以營利為目的 的合法業務,其本質上是一個承擔有限責任的合夥企業。但是與合夥企業不同的是,有限責任合夥企業是法人團體,具有獨立於其合伙人的法人資格。有限責任合夥企業承擔獨立法人責任。有限責任合夥企業的合伙人對 於有限責任合夥企業的任何其他合伙人的不法行為或不作為不承擔個人責任,但個人對其自身的不法行為或不作為承擔侵權責任。如果有限責任合夥企業的合伙人在開展有限責任合夥企業的業務過程中,或開展合夥企業授權活動中,因其自身的不法行為或不作為對他人承擔責任,則有限責任合夥企業將承擔與合伙人相同程度的責任。

(七)商業信託(BT)

商業信託是以信託結構形式設立的企業。商業信託不是法律實體,而是基於信託契約建立的。根據該信託契約,信託管理人對企業的資產享有法定所有權,並為了信託受益人的利益而管理資產及開展業務。商業信託的投資者通過購買商業信託份額對商業信託的資產進行入股。商業信託的 份額持有人是信託的受益人,對商業信託的資產享有受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