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外收入是指新加坡企業從境外獲取的收入。一般來說,這種收入在新加坡收匯時都要在新加坡交稅。
如果收入來自於在新加坡進行的貿易或業務,則應按在新加坡徵稅,無論是否在新加坡境內收到。
在許多情況下,外國收入要進行兩次徵稅:一次在外國管轄地,另一次在新加坡。新加坡稅收居民可以通過稅收減免來緩解雙重徵稅的問題,例如:
對在與新加坡簽訂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的司法管轄區取得的特定外國收入的免稅或減征。
根據《1947 年所得稅法》第 13(8)條,對特定的境外收入(如境外股息、境外分支機構利潤和境外服務收入)免稅。
在外國管轄區繳納的稅款抵免外國稅收抵免,以抵免同一收入在新加坡應繳納的稅款。
所以,如果該海外國家與新加坡有簽訂雙重徵稅協議就可減輕企業的雙重徵稅。
目前新加坡已簽署了86個雙邊稅收協定,為新加坡企業消除雙邊納稅、減低預扣稅及提供境外稅務抵扣。

避免雙重徵稅協定 (Double Taxation Agreement) (DTA) 是新加坡與另一司法管轄區(即 DTA合作夥伴)之間的協議。雙重徵稅協定的主要目的是確定何時以及如何在進行創收活動或付款的國家實施稅收,其可以界定跨境交易的司法管轄權。
只有新加坡稅務居民和 DTA 合作夥伴的稅務居民才能享受 DTA 的好處。
誰是我們的 DTA 合作國家地區,請參考以下連結:
https://www.iras.gov.sg/taxes/international-tax/list-of-dtas-limited-dtas-and-eoi-
arrangements?pg=1&indexcategories=All
新加坡公司可以享受以下兩種國外稅收抵免,以減輕雙重徵稅。
1. 雙重稅收抵免(DTR)
雙重稅收抵免(Double Taxation Relief)(DTR) 是《避免雙重課稅協定》(DTA)下的一項減免措施,以稅收抵免的形式,以減少雙重課稅。
它允許新加坡稅務居民就在外國管轄區繳納的稅款抵免相同收入應繳納的新加坡稅。
如果按照 DTA 規定繳納外國稅,並以相同收入應繳納的外國稅和新加坡稅的較低部分為上限,則可獲得 DTR。
2. 單邊稅收抵免(UTC)
單邊稅收抵免(Unilateral Tax Credit) (UTC) 對於來自與新加坡沒有遞延稅協定的司法管轄區的新加坡稅務居民,在新加坡收到的所有來自國外的收入,將給予 UTC優惠。
新加坡公司必須滿足以下所有條件才能申請外國稅收抵免:
1. 公司在相關基準年度為新加坡稅務居民;
2. 在外國司法管轄區已就同一收入已經繳納或已歸為應付稅款;
3. 這些收入要在新加坡交稅。
虧損公司
外國稅收抵免將不會給予虧損的公司。
在海外設有常設機構的公司
如果公司在海外設有常設機構(PE),並且收入是通過該 PE 獲得的,那麼該收入通常在海外徵稅。只有在收入也在新加坡徵稅的情況下,才會獲得外國稅收抵免。
獲得被動收入的公司
來自新加坡以外的被動收入(如利息、股息)通常在收入年度在海外徵稅。這些收入在匯款當年在新加坡交稅。當收入在新加坡徵稅時,將給予外國稅收抵免。
如何計算境外稅收抵免
取國外稅收抵免較低的:
- 實際繳納的外國稅款;或
- 屬於外國收入(扣除費用後)的新加坡稅額。
如果新加坡公司申請 DTR,申請的外國稅收抵免金額也受 DTA 與相關 DTA 合作夥伴在 DTA 中指定的具體條款的約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