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圖:法新社/ROSLAN RAHMAN)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擬議推行三大措施,加強投資者就市場行為不當而蒙受的損失,尋求民事賠償的能力。
金管局今天就相關措施發表了諮詢文件,公眾可以從即日起到今年12月31日,針對諮詢文件列出的建議向當局提出反饋。
當局提出的建議包括:引進機制讓投資者能委任獨立代表,協調和代表受影響的投資者採取法律行動。為防止潛在的牟利行為和惡意的訴訟,指定的代表必須符合特定標準,包括無利益衝突,以及不會因為案件結果直接獲利。
另外,有鑒於前期費用是投資者提出法律訴訟的最大障礙之一,金管局建議制定津貼計劃,共同分擔有合理依據的投資者行動的費用,以及抵消委任指定代表進行組織和協調工作的費用。
金管局也建議消除民事訴訟的法律障礙。根據現有法律,投資者可引用針對違法者的刑事定罪或民事罰款令,通過「附帶索賠」方式尋求賠償。當局計劃簡化並明確附帶索賠的程序,並擴大索賠範圍,把缺席判決、同意指令或違法者與金管局達成的民事和解罰款也列為索賠依據。
金管局也計劃取消現有的索賠金額上限,讓法院能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裁定賠償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