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能源市場管理局前天(2月1日)發布公告,就四項建議展開為期約一個月的公眾諮詢。
第一條是:
能源局有意修改行為準則,澄清只要用戶沒有拖欠費用或違約,即使無力償債、破產或去世,零售商都不能單方面解除合約。提前與用戶終止合約的零售商也必須賠償用戶的損失,賠償金額須至少等同於用戶若提前終止合約須付的解約費。
而現在的準則是,電力零售商不得終止合約,除非用戶破產,或去世,或違約,或在萬不得已的情況下被轉到新加坡能源服務。關於賠償的準則,目前是用戶要是提前終止合約,須支付解約費給零售商,但是換作零售商沒有履行合約,則不必對用戶作出賠償。
第二條是:
規定業者在申請電力零售執照時,須有至少100萬元的繳足資本,或有形資產凈值達至少100萬元。
第三條是:
所委任的重要職務持有者,如總裁和董事經理須先通過能源局審核和批准。
第四條是:
提高對衝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