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能源市场管理局前天(2月1日)发布公告,就四项建议展开为期约一个月的公众咨询。
第一条是:
能源局有意修改行为准则,澄清只要用户没有拖欠费用或违约,即使无力偿债、破产或去世,零售商都不能单方面解除合约。提前与用户终止合约的零售商也必须赔偿用户的损失,赔偿金额须至少等同于用户若提前终止合约须付的解约费。
而现在的准则是,电力零售商不得终止合约,除非用户破产,或去世,或违约,或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被转到新加坡能源服务。关于赔偿的准则,目前是用户要是提前终止合约,须支付解约费给零售商,但是换作零售商没有履行合约,则不必对用户作出赔偿。
第二条是:
规定业者在申请电力零售执照时,须有至少100万元的缴足资本,或有形资产净值达至少100万元。
第三条是:
所委任的重要职务持有者,如总裁和董事经理须先通过能源局审核和批准。
第四条是:
提高对冲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