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一名女子在與丈夫離婚並獲得撫養費後,現在正向另一名男子索要高達100萬新元(約78萬美元)的撫養費,她聲稱該男子才是孩子的親生父親。
這位被指為親生父親的男子對此表示反對,要求法院駁回該女子的申請。然而,家事法院已允許該申請繼續進行,並將在日後進行全面聽證。
根據周四(4月30日)公布的一份判決書顯示,該女子聲稱她通過一家「介紹機構」結識了孩子的父親。
兩人開始在男子的家中發生性關係,但當女子懷孕並告知男子時,對方據稱拒絕承擔責任並切斷了所有聯繫。
女子聲稱,在懷孕期間她得到了另一名男子的支持,隨後兩人結婚並生下了一名女兒。
由於疑似親生父親拒絕承認身份,女子稱她決定將現任丈夫寫在孩子的出生證明上作為父親。
據她所說,當時的丈夫也同意被登記為父親,儘管他並不是孩子的親生父親。
然而,女子後來與丈夫離婚了。由於孩子的出生證明上登記的是前夫的名字,因此女子與前夫共同擁有孩子的監護權。
離婚的臨時判決書規定,前夫將獨自撫養這名孩子,以及他與該女子所生的第二個孩子。
2025年10月8日,該女子根據《監護兒童法》提出申請,要求這位疑似親生父親每月支付8,926新元的撫養費,或一次性支付107萬新元的撫養費。
她還要求該男子接受親子鑑定,以確定孩子的生物學父親身份。如果證實他是父親,女子要求法院宣布其為親生父親,並由他承擔親子鑑定的費用。
該男子則要求法院駁回女子的全部申請,理由是該申請沒有法律依據,因為女子無法證明他是父親,且這屬於濫用法律程序。
法官裁決
助理註冊官Jasmine Loo表示,這個看似簡單的案件涉及「新穎的法律問題」,包括法院是否有權命令進行親子鑑定。
Loo女士認為,儘管男子提出了反對意見,但女子的申請確實顯示了合理的訴訟理由。
男子對女子的說法提出了誠信質疑,因為她聲稱在與現任前夫結婚的同一個月內與他發生了關係。他強調,女子在發現懷孕後,在與他斷絕關係後,竟然能在短短一個月內與丈夫和解並結婚,這在邏輯上難以成立。
然而,Loo女士指出,駁回申請的標準是該申請是否展示了成功的可能性,或者是否提出了適合在審判中解決的問題。這是一個很高的門檻,即使案件看起來很弱或不太可能成功,也不能直接駁回。
她認為,鑒於孩子是在女子聲稱與疑似親生父親發生關係後的9到10個月內出生的,這確實是一個需要通過審理來解決的問題。
男子還辯稱,鑒於根據《證據法》或出生證明,孩子應被推定為前夫的孩子,因此不應由他承擔證明自己不是父親的責任。
Loo女士表示,雖然在主訴訟中證明孩子是該男子的責任在於女子,但在駁回申請的過程中,男子必須證明女子的申請完全沒有成功的可能。她表示,男子未能達到這一高門檻。
她還認為,法院是否有權命令進行親子鑑定,是一個適合在聽證會上解決的問題。
男子還辯稱,這個問題本應在女子與前夫離婚訴訟期間提出。Loo女士解釋說,那場離婚是基於雙方同意、在內庭進行的無爭議離婚。她表示,疑似親生父親並非那場訴訟的當事人,也不會因為離婚期間未提出撫養費索賠而受到損害。
被告還質疑,既然女子一直知道他是父親,為何現在才提出申請。對此,女子回應稱,直到接受建議之前,她一直不知道自己擁有索要撫養費的法律權利,且是在2025年6月男子否認親子關係後才開始訴訟的。
男子還辯稱,如果女子在與前夫的離婚判決仍然有效的情況下索要撫養費,這將導致對孩子費用的「雙重補償」,而這些費用理應由前夫承擔。
Loo女士表示,目前並不能證明「禁止雙重補償」的原則會阻礙女子獲得她所尋求的救濟。在評估法律時,她指出,如果發現了一個更有經濟能力的生父母,孩子撫養費的合理金額可能會增加。
她認為,父母支付更高的撫養費以提供更好的生活水平並不一定是錯誤的,並且她並不認為禁止雙重補償的原則完全適用於兒童撫養費訴訟。
她最後認定,女子的行為並不屬於濫用法律程序。她駁回了男子要求撤銷案件的申請。關於親子關係以及通過聽證會決定是否獲得撫養費的問題,將在日後進行。
由於男子未能成功撤銷申請,他被判處向女子支付2,000新元的訴訟費用及150新元的雜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