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個月後,新加坡或再無數字貨幣交易所

2020年03月30日   •   12萬次閱讀

3月24日,新加坡金融監管局(MAS)正式公布了關於支付服務經營牌照的豁免企業名單,這些實體已在指定期內獲得了豁免權,這一豁免權使得這些實體在沒有持有特定支付服務許可證的情況下依舊可以開展服務。

據新加坡金融監管局強調,獲得豁免權並不意味著這些實體已經在新加坡取得了特定支付服務許可證,且豁免權將在指定期限後中止。

據財經網·鏈上財經了解,這一豁免權的施行主要是為了給企業提供足夠的時間向新加坡金融監管局申請特定支付服務許可證。如在豁免期結束也就是2020年7月28日之前,這些企業還沒有取得新加坡的特定支付服務許可證,那麼這些企業將不能繼續在新加坡開展支付服務。

而在研究新加坡《支付服務法案》的具體條例之後,鏈上財經發現,對於目前的數字貨幣交易機構而言,特別是對數字貨幣交易所而言,在此次豁免期後,取得牌照的幾率或許並不大。

豁免權有效期僅剩4個月 到期後如未取得許可證將被禁止開展業務

12月18日,新加坡金融監管局宣布將於2020年1月28日起正式實施《支付服務法案》,該法案規定,所有交易所必須在2020年2月27日之前提交申請備案文件,如交易所逾期提交,新加坡金融監管局將不會受理。而成功遞交通知書的公司可獲豁免於《支付服務法案》第5(1)、6(4)(5)條的規限,以在指定期間內申請持有特別付款服務牌照。

據新加坡金融監管局規定,提供帳戶發行、國內匯款、跨境匯款、商戶獲取、電子貨幣發行、加密貨幣交易的公司均需要提交申請備案文件。

而這些公司應確保自己以新加坡公司或在新加坡境外成立或註冊的公司的身份提供特定的支付服務,以滿足《支付服務法案》第6(9)(a)條中關於標準支付機構或主要支付機構牌照的實體類型要求。

而此次獲得豁免權的企業則是因為其在2020年2月27日之前提交了申請備案。換句話說,只要在2020年2月27日向新加坡金融監管局提交了備案申請,就可以獲得豁免權。

豁免權截止期為2020年7月28日,這就意味著如果在2020年7月28日之前,如這些企業依舊未在新加坡取得特定支付服務許可證,則這些企業將不能在新加坡繼續開展支付服務。

經鏈上財經統計,此次豁免名單共包含了約414家企業。除了傳統企業之外,還包括了大量的與數字貨幣有關的企業。經統計,其中提供「數字令牌支付服務」的企業約有194家。而在這部分企業中,除了數字貨幣交易所之外還有部分數字貨幣項目方以及借貸機構,新加坡金融監管局的豁免名單顯示,交易所中除了一些一線數字貨幣交易所之外,還存在著大量的二三線以及不知名交易所。

數字貨幣交易機構獲取許可證艱難 新加坡能成為新的「總部」嗎?

據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規定,所有數字貨幣交易所、錢包以及OTC平台等屬於支付型代幣(包括BTC、ETH等)的相關服務商,必須滿足相關反洗錢規定,並申請相應牌照以合規化運營。

新加坡金融監管局目前將代幣分為三類:應用類代幣,支付類代幣以及證券類代幣。在監管上,新加坡金融監管局不打算監管應用類代幣,但對於支付類代幣,MAS預計將於2018年年底制定支付服務法案,以適用具有存儲和支付價值的代幣。至於證券類代幣,則適用於現有的《證券期貨法》。

2019年1月31日,新加坡金融監管局曾向當地8家數字貨幣交易所發出警告,不要在新加坡金融監管局沒有授權的情況下進行證券類型代幣或期貨合約的交易。

據了解,在《支付服務法案》推出後,「指定製度」和「牌照制度」兩條監管框架將在新加坡並行。在「牌照業務」中,分別發放「貨幣兌換」、「標準支付機構」、「大型支付機構」牌照,判定服務提供商適用於哪類許可證主要取決於持有的電子貨幣量和交易量的大小,如持有的數字貨幣不超過500萬新元,且每月交易額超過300萬新元的主體適用於「標準支付機構」。

據悉,許可證申請人必須符合以下標準:

(1) 申請人必須是公司(在新加坡或海外註冊成立);

(2) 申請人必須在新加坡設有永久營業地或在新加坡設有註冊辦事處;

(3) 申請人必須至少有一名執行董事是新加坡公民或新加坡永久居民,或屬於新加坡金融監管局指定的一類人;

據了解,電子支付服務業務日均流水超過500萬新幣就需要申請「大型支付機構」牌照。而針對適用於大型服務提供商的「大型支付機構」牌照持有者,為保護消費者和商戶,該持有者必須通過以下任何方式保護客戶資金免於破產:

(1) 新加坡任何銀行或規定的金融機構承諾對此類款項向客戶承擔全部責任;

(2) 機構必須有新加坡任何銀行或指定金融機構的擔保;

(3) 以新加坡金融監管局可能規定的方式將用戶資金存入信託帳戶;

(4) 以新加坡金融監管局可能規定的其他方式對客戶資金進行保護。

而對於目前的數字貨幣交易所而言,無論是反洗錢規定,還是新加坡的「免於破產保證」,都不是容易達成的條件。

雖說新加坡金融監管局也指出,有部分支付服務所涉及的風險比較小,不完全適用於「牌照制度」的企業——例如持牌金融機構因其現有業務而附帶或必須開展的電子支付業務、虛擬貨幣業務等——這些服務不會被《支付服務法案》監管。同時,新加坡金融監管局也在考慮制定豁免標準,為符合「標準支付機構」牌照要求,但不能滿足相關反洗錢條例的機構提供豁免。

但截至目前為止,這一計劃尚未實際落地,也尚未出台相關徵求意見稿。

業內人士分析指出,在此次豁免期後,能成功取得許可證的企業寥寥無幾,而其中數字貨幣交易機構更是鳳毛麟角。

據悉,早在新加坡之前,「數字貨幣天堂」馬爾他就已推出了類似條例,且與新加坡的豁免期一致,馬爾他亦實行了一定時期的暫時性條款。

此前在馬爾他開展加密貨幣交易業務的服務商可按照馬爾他《虛擬金融資產法案》中的暫時性條款進行運營,過渡期為1年,截止日期為2019年11月。過渡期滿後仍有意向在馬爾他開展加密貨幣服務的企業,需要向馬爾他金融服務管理局MFSA申請授權。

隨即,鏈上財經通過一位接近馬爾他金融服務管理局的人士獲知,幣安在2019年末即已放棄獲取馬爾他VFA牌照。該消息人士透露,此前幣安駐馬爾他辦公室在職員工約20餘人,主要工作已從推進獲取馬爾他相關金融牌照轉為客服支持類工作。

據了解,事實上在2019年11月後,幣安既沒有提交「意向書」,也沒有提交牌照申請。

2020年2月21日,馬爾他金融服務管理局(MFSA)發布公告稱,幣安加密貨幣交易所未經MFSA授權批准在馬爾他開展加密貨幣業務,未批准幣安在該國運營。同時,公告顯示,MFSA正在評估幣安是否在馬爾他開展屬於監管範圍內的活動。

對此,幣安創始人趙長鵬CZ發推文表示:「Binance.com幣安的總部不在馬爾他,且未在馬爾他進行運營活動,這是條被拿來炒作的舊聞。有些人還停留在中心化的思維,認為公司需要擁有總部和固定的辦公室,但現在是一個區塊鏈的新世界。」

稿源:財經網鏈上財經 作者:陳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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