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FMC即將退出歷史舞台,新加坡金管局計劃廢除「註冊基金管理公司」 制度

2023/12/07   •   1953閱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將廢除現有的註冊基金管理公司制度(RFMC),並將其批准為持牌基金管理公司。此舉旨在簡化監管框架,提升透明度,保障投資者權益。RFMC過渡至A/I LFMC的申請將於2024年1月1日後停止。了解RFMC制度的優缺點及過渡方案,助您把握基金管理市場機遇。

2023年10月24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提議簡化基金管理監管框架:現有的註冊基金管理公司制度將被廢除,現有的RFMC將在申請後被批准為持牌基金管理公司;並就以上意見公開徵詢民眾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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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RFMC制度?

新加坡的基金管理活動主要有兩種類型:

1.RFMC(Registered FMC,註冊基金管理公司);

2.LFMC(Licensed FMC,執照基金管理公司),可進一步分為:

零售LFMC:與所有類型的投資者(包括零售)進行基金管理;

認可/機構 LFMC(A/I LFMC): 基金管理只適用於認可和機構投資者;

風險投資基金經理(VCFM):管理風險投資基金,僅限於服務於合格和機構投資者。

RFMC制度是在豁免基金經理 (Exempt Fund Manager,簡稱 「EFM」) 制度廢除後,新加坡金管局於2012年引入的,用來過渡EFM。

雖然RFMC根據新加坡證券法規獲得基金管理許可豁免,但它們的准入標準和商業行為要求,與僅服務於合格或機構投資者(A/I LFMC)的持牌基金管理公司相似。

A/I LFMC和RFMC之間的主要區別在於:

RFMC只能向不超過30名合格投資者提供資產管理服務;

管理的資產總額不超過2.5億新元,A/I LFMC則不受此限制;

相比A/I LFMC,RFMC的報告頻率相對更少,申請費和年費更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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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廢除RFMC制度?

自2012推行RFMC制度以來,RFMC和A/I LFMC的商業模式和風險特徵日益趨同,在服務範圍上相似,都專為合格投資人提供基金管理服務,模糊了兩者之間的監管區別。

隨著近些年不斷發展壯大,許多RFMC也升級為A/I LFMC,大多數尋求在新加坡進行基金管理的新公司傾向於申請成為A/I LFMC,而不是RFMC。

鑒於近年來RFMC的數量保持相對穩定,新加坡金管局認為,RFMC制度已經達到了過渡EFM的目的,因此應該適時廢除,以簡化監管制度。

簡化監管制度後,可以統一對所有基金管理公司的要求,將有助於支持基金管理業的長期可持續增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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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FMC如何過渡到LFMC?

現有的RFMC,如果想要在RFMC制度廢除後繼續從事基金管理活動,必須在廢除前向MAS申請,並獲得CMS基金管理許可證。

RFMC過渡安排

在過渡期間,現有的RFMC可以繼續照常運行。

如果RFMC想升級成為A/I LFMC的話,MAS建議參考以下注意事項:

01 RFMC需要在規定時間內提交申請,詳細說明其管理的資產,並確認其有能力遵循A/I LFMC的監管要求。

MAS將在一個月內回復RFMC提交的申請,申請成功,將在RFMC制度廢除後獲得CMS許可證。

如果已知RFMC的監管歷史存在問題,MAS將有權施加額外的許可條件。

在規定期限內未申請基金管理公司許可證的基金管理公司,將被視為在基金管理公司制度廢除時選擇停止其基金管理業務。

02 從RFMC過渡到A/I LFMC後,公司的管理資產(AUM)上限為2.5億新元。過渡後,如果有計劃擴大其資產管理規模,可以向MAS申請提高這一限制。

03 申請成為A/I LFMC的RFMC,將不必支付任何申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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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日起,停止新的RFMC申請

MAS將從2024年1月1日起,停止接受RFMC申請,以儘量減少從RFMC到A/I LFMC的過渡申請數量。

從2024年1月1日起,有意從事基金管理的申請人,在確保能夠滿足所有準入和持續發展的要求後,可以申請基金管理牌照。

MAS將繼續審查2024年1月1日之後仍未解決的RFMC申請,以便在廢除前批准並註冊成功申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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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除註冊基金管理公司制度,能給投資者帶來一定的好處。

廢除註冊基金管理公司制度意味著所有的基金管理公司都必須遵循相同的管制要求和報告標準

這將確保投資者享受到更高水平的監管保護和透明度,從而減少了潛在的風險和不當行為。

此外,統一的報告標準也使得投資者能夠更容易地了解他們所投資的基金產品,並做出明智的決策。

新加坡廢除RFMC制度是一個重大變化,旨在提供更高水平的監管保護、透明度以及增加選擇與機會給投資者。統一規範下所有基金管理公司遵循相同要求與報告標準,有助於建立一個健全、活躍且成熟發展的市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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