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冠病來襲,經營夜店的租戶受冠病管制條例影響必須暫停業務。業主指租戶違約,向高庭申請即席判決,要租戶歸還拖欠10個月的39萬元租金加利息,卻遭駁回。
高庭朱漢德法官日前發表的判詞中指出,冠病實施的條例導致租戶康添源(譯音)無法達到合約的經營規定,即只能經營酒廊、酒吧、夜店、迪斯科舞廳和卡拉OK廂房,裁定租戶已提出真實(bona fide)的理由。
法官以本案有可審理的爭論點,駁回Lachman's Emporium(簡稱業主)的申請。這意味著,這起官司可以正式開打。
即席判決(summary judgement)是指高庭無須開庭傳召證人,只須按照呈堂文件直接裁定起訴人勝訴,因為答辯人根本沒有辯護理由。
不過,租戶康添源自認有很強的辯護理由,因當局的禁令使他無法按合約的規定使用店面,並指四個月的租金回扣根本不夠,促高庭駁回業主的申請,結果成功。
根據判詞,2019年12月,擁有芽籠路店屋的業主與康添源簽約,讓後者在2020年和2021年,用店屋獨資經營Lookers Music Cafe夜店兩年。
但業主指辯方拖欠和拒還2020年3月及2020年8月至2021年4月,一共10個月的租金,總計36萬6400元。
結果,租約提前於去年4月終止。除了租金,業主也追討2萬5281元的利息。
前年8月,業主還收到國內稅務局的通知,表明根據冠病19(臨時措施)法令,它必須豁免租戶四個月的租金。
為了減損,業主向市區重建局申請把店面的經營性質轉為餐館或小食店。去年5月當局給予暫時批准,但規定業主須重新提呈生意概念和樓層計劃等,但該店面至今空置。
答辯人的立場是,合約有上述的經營規定,但從2020年3月26日起,因冠病暴發,政府下令電影院、酒吧和娛樂場所必須停業,他因此不可能繼續按合約的規定使用店面。
法官指出,以現有情況來看,冠病措施導致店面無法用來經營夜店,不僅違反合約要求,也違反市區重建局所允許的用途。
他認為,可審理的一個爭論點是:經營夜店是不是訴辯雙方的共識?如果是,履行合約的義務可能與雙方原先同意的完全不同,而當前的冠病疫情也造成答辯人無法履行合約。
法官也提到,雙方簽約時都沒想到,店面會因為「細微的冠狀病毒」而無法經營。
他認為,去年4月業主須寫信給市區重建局,要求暫時批准讓它把店面轉成餐館,顯然說明業主當初已確定店面是充作夜店的用途。冠病管制措施推出後,夜間娛樂場所關閉,該店面顯然無法達到「夜店用途」的目的,但如果展開審訊,說不定會發現雙方沒有經營夜店的共識。
「無論如何,答辯人已提出真實的理由,所以我決定駁回業主要求即席判決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