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人說,新加坡的組屋又貴又窄又難看...... 但有一點是不會有人說的,那就是新加坡組屋賣起來沒有賺頭。
那麼,下一個問題是:組屋有多好賺?
從最近幾起離婚案的判決來看,答案是:就算是還沒領取鑰匙、還在興建的組屋,哪怕要打出父母牌,離異夫婦都要爭搶到底!
不讓前妻未來橫財就手
第一對離異夫妻原本預購了一間價值47萬新元的淡濱尼組屋,但是兩人在2021年離婚時,非但連鑰匙都還沒領取,雙方一共也只從公積金存款中支付了3萬2千元,也就是兩人各付1萬6千元。
女方為了要男方讓出其組屋份額,曾入稟家事法庭和高庭,但兩次都不成功,部分原因是她沒有提出歸還男方支付的1萬6千元。

即使是還在興建中的預購組屋,只要是在一對夫婦離婚前購買,兩人離婚時仍會視為婚姻資產。(海峽時報)
但她在上訴審判庭提出上訴時改變原來的立場,表示願意歸還這筆款項,包括利息,還表示她願意獨自承擔房貸,以便自己和兩名孩子不必寄宿在她父母家。
男方卻堅持女方「不配」獨自擁有整棟組屋,不願退讓,寧可將還沒到手的組屋歸還給建屋局也不願意讓女方在未來出售組屋獲利。
(按:一對夫婦離婚時,若所擁有的組屋還沒到達最低居住年限(Minimum Occupation Period),可以選擇將組屋歸還給建屋局,但這也等於將來無法在轉售市場上賺取利潤。他們也可以選擇在最低居住年限之後出售組屋,但在那之前,不能購買另一套居住房產。)
男女雙方在審訊過程中都提呈了估價報告,但男方因為指示估價師假設組屋能在轉售市場上售賣,因而得出了66萬元的估價;女方的估價報告則按照建屋局的預購組屋售價估價,得出47萬元的價格。
換句話說,男方可能認為,女方若擁有組屋,日後就可以「撈」到將近20萬元的利潤。

組屋必須滿足最低居住年限後,才可以在公開市場上售賣。(海峽時報)
但是,法庭接受的是女方的估價,因為組屋到達最低居住年限前,不能在公開市場上售賣,在夫婦離婚的那一刻,價格不會上升。法庭也基於同樣的理由,判定男方的估價是在「不正確的前提下」做出,因此不予接受。
上訴審判庭法官吳必理也駁斥男方的「橫財」論,因為兩人離婚時,根本無法從組屋獲利。另外,男方願意將組屋退還給建屋局,也顯示即使女方後來真的因為組屋獲利,對男方其實也「沒有真正的損害」。
鑒於女方擁有兩人孩子的撫養權,法官最終判定組屋歸女方所有。
誰出錢誰「話事」?
另一名男子為了不讓前妻索討組屋的任何份額,竟然連父母都扯進來了。
但這不是一段「巨嬰」的故事,而是這名男子的父母搬出了一套乍聽之下似乎有理,法律面前卻站不住腳的說法:組屋雖然在男子名下,但父母才是真正的屋主,因為組屋是男子利用父母售屋所得購買的。
案情顯示,男子在結婚前,說服父母以他的名義購買新組屋,以省下父母原應支付的轉售抽潤(resale levy)。男子的父母於是聲稱,新組屋既由他們出資,他們理應是組屋的受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s)。
但上訴庭下判時說,這對父母由於沒有支付轉售抽潤,已經失去再次購買受津貼組屋的資格,因此不可能擁有新組屋的任何利益。

建屋局在2022年刊登於《聯合早報·交流站》的一份回覆中說,所有購買組屋的人向建屋局購買組屋時都會獲得住房津貼,獲得住房津貼者第二次向建屋局購買受津貼組屋時,會被視為第二次購買者,必須支付轉售抽潤。(海峽時報)
從以上兩起案件來看,入稟法庭爭奪組屋的擁有權之際,各造都必須清楚組屋相關的規則,尤其是自己是否有權獨自擁有組屋,而法庭在判定組屋的歸屬時,也會以其他家庭成員(例如孩子)的利益為依據。
組屋之所以「好賺」,是因為建屋局給予津貼,以低於市場的售價售賣預購組屋。
這對一般家庭來說,是幫助他們獲得溫馨避風港的一筆補助;對老夫老妻來說,也可以是一筆退休儲備。
遺憾的是,對離異人士來說,組屋卻成了兩人僵持不下,撕破臉皮爭搶的婚姻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