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們來繼續為大家介紹新加坡資本市場服務牌照的其他豁免及應遵守的要求。
01 豁免提供託管服務需持有資本市場服務牌照的要求
在符合規定條件和限制的情況下,以下人員無需持有資本市場服務牌照,即可從事提供託管服務的業務:
(a)就指明產品作出的合資格安排的受託人,在履行管理該安排的職責時;
(b)根據《1966年保險法》註冊的公司或法團,其業務僅限於為任何集體投資計劃的單位提供託管服務;
(c)一家服務公司,作為勞合社任何成員在新加坡的代理人,在開展僅針對任何集體投資計劃的單位提供託管服務的業務時。

02 豁免持有資本市場服務牌照以就企業融資提供意見的要求
(1)在符合規定的條件和限制的情況下,以下人員無需持有資本市場服務牌照,即可從事企業融資諮詢業務:
①從事向關聯公司提供企業融資意見的業務的人,必須要滿足以下要求:
A.該等意見並非專門為關聯公司向公眾提供任何指定產品而提供;和
B.如果關聯公司是以下公司:
a.上市公司;
b.在經批准的交易所上市;或
c.在批准的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的子公司;且 該等意見未傳閱給(在第a或b分段的情況下)關聯公司或(在第c分段的情況下)上市公司子公司的股東(合格投資者、專家投資者或機構投資者的股東除外),或以其他方式向公眾披露。
②在新加坡開展業務,為合格投資者、專家投資者或機構投資者提供企業融資意見的新加坡居民,前提是符合以下要求:
A.該等意見並非專門針對接受該等意見的合格投資者、專家投資者或機構投資者向公眾提供任何指定產品的要約而提供;和
B.合格投資者、專家投資者或機構投資者是以下公司:
a.上市公司;
b.在經批准的交易所上市;或
c.在批准的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的子公司;且 該等意見未傳閱給(在第a或b分段的情況下)合格投資者、專家投資者或機構投資者或(在第c分段的情況下)上市公司子公司的股東(合格投資者、專業投資者或機構投資人的股東除外),或以其他方式向公眾披露。

根據此條獲豁免的人須:
A.採取合理措施,核實其從事企業融資諮詢服務的對象是合格投資者、專家投資者或機構投資者;和
B.確保對證明此類人員身份的任何文件進行適當記錄;
C.向MAS提交以下文件:
a.在其就企業融資提供意見的業務開始後14天內,以表格22形式發出的開始營業的通知;
b.一份採用表格23格式的詳情變更通知,提供根據a段對通知中的詳情作出的任何變更,且不得遲於變更日期後14天;
c. 在其停止就企業融資提供意見的業務後14天內,以表格24形式發出的停止業務通知;和
d. 在該人的財政年度結束後14天內以表格25作出聲明。
根據本節獲得豁免的人,如果發生以下情況,則不得或應停止獲得如此豁免:
(a)他是任何受監管活動的資本市場服務牌照的持有人;
(b)他在按照上文所述向MAS提交的開始營業的通知所指明的業務開始日期起計6個月內,沒有按照本節開始就企業融資提供意見的業務;或
(c)他已根據本節停止經營就企業融資提供意見的業務,且自停止之日起連續6個月內,未根據該款恢復同一受監管活動的業務。
③就任何公司或該公司的任何資產或負債的任何安排、重建或接管向他人提供意見的人,前提是符合以下要求:
A.該等意見並非專門為第二提及的人向公眾提供任何指明產品的要約而提出;和
B.其中第二提及的人是以下公司:
a.上市公司;
b.在經批准的交易所上市;或
c.在批准的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的子公司;且
該等意見未傳閱給(在第a或b分段的情況下)第二提及的人或(在第c分段的情況下)上市公司子公司的股東(合格投資者、專家投資者或機構投資者的股東除外),或以其他方式向公眾披露;
④就遵守或涉及與籌集不涉及任何指定產品的資金有關的任何法律或監管要求向他人提供意見而開展業務的人。

(2)根據第(1)①、②、③或④節獲得豁免的人,如果除了按照(1)①、②、③或④節的規定外,還從事企業融資諮詢業務,則不得或應停止獲得豁免。
(3)在以下情況下,根據第(1)款獲得豁免的個人不得或應停止獲得豁免:
(a) 他是或成為資本市場服務牌照持有人的代表或雇員,為企業融資提供諮詢;
(b)無論是在新加坡還是其他地方,他都是或將成為未解除破產的破產人;或
(c)他已被判犯有相關罪行。
(4)在以下情況下,根據第(1)款獲得豁免的公司不得或應停止獲得豁免:
(a)該公司或其主要股東正在新加坡或其他地方進行清盤或以其他方式解散;
(b)針對該公司或其主要股東的判決債務的強制執行令已全部或部分未清償;
(c)已在新加坡或其他地方就公司或其主要股東的任何財產任命了接管人、接管人和管理人、司法管理人或具有接管人、接管人和管理人或司法管理人權力和職責的其他人;
(d)該公司或其主要股東,無論是在新加坡還是其他地方,已與其債權人達成一項妥協或協議安排計劃,該妥協或協議安排計劃仍在實施;或
(e)該公司或其主要股東已被判犯有相關罪行。

03《2001年證券和期貨法》第99B(1)條的豁免(資本市場服務牌照持有人的雇員豁免及要求)
您可以查看以下文章了解《2001年證券和期貨法》第99B(1)條的規定:
【資本市場服務牌照】(五)資本市場服務牌照的必要性及代表任命的規定及相關豁免要求(1)
(1)除第(7)分段另有規定外,資本市場服務牌照持有人的雇員在從事證券、集體投資計劃單位或指定交易所交易衍生品合約等資本市場產品的交易時,在為資本市場服務牌照持有人的帳戶或完全為與牌照持有人相關的公司的利益而擁有和維護的帳戶在執行以下任何一項時,應免於遵守《2001年證券和期貨法》第99B(1)條的規定:
A.在經批准的交易所或認可的市場運營商交易資本市場產品,這些產品是證券、集體投資計劃中的單位或指定的交易所交易衍生品合約;或
B.與以下對象在資本市場上交易證券、集體投資計劃中的單位或指定交易所交易衍生品合約等產品:
a.機構投資者;或
b.由監管機構許可、批准、註冊或以其他方式監管的實體,該監管機構負責監管新加坡以外司法管轄區的金融機構。

(2)除第(7)分段另有規定外,資本市場服務牌照持有人的雇員在為牌照持有人的帳戶或完全屬於與牌照持有人相關的公司並為其利益維護的帳戶而從事期貨合約資本市場產品交易時,應免於遵守《2001年證券和期貨法》第99B(1)條的規定。
(3)除第(7)分段另有規定外,資本市場服務牌照持有人的雇員在為牌照持有人帳戶或或完全屬於與牌照持有人相關的公司並為其利益維護的帳戶,出於以下目的而從事以槓桿外匯交易為目的的即期外匯合約資本市場產品交易應免於遵守《2001年證券和期貨法》第99B(1)條的規定:
(a) 為與機構投資者進行槓桿式外匯交易而在資本市場交易的即期外匯合約產品;或
(b)與負責監管新加坡以外司法管轄區金融機構的監管機構許可、批准、註冊或以其他方式監管的實體進行槓桿式外匯交易,經營即期外匯合約的資本市場產品。
(4)除第(7)分段另有規定外,根據《2001年證券和期貨法》第99(1)(a)、(b)或(c)條就資本市場產品交易活動獲得豁免的人員的雇員,在資本市場交易集體投資計劃中的證券、單位或指定的交易所交易衍生品合約,且在為豁免人的帳戶或屬於豁免人相關公司並完全為其利益維護的帳戶在進行以下任何一項活動時,應免受《2001年證券和期貨法》第99B(1)條的約束:
A.在經批准的交易所或認可的市場運營商交易資本市場產品,這些產品是證券、集體投資計劃中的單位或指定的交易所交易衍生品合約;或
B.與以下對象在資本市場上交易證券、集體投資計劃中的單位或指定交易所交易衍生品合約等產品:
a.機構投資者;或
b.由監管機構許可、批准、註冊或以其他方式監管的實體,該監管機構負責監管新加坡以外司法管轄區的金融機構。

(5)除第(7)分段另有規定外,根據《2001年證券和期貨法》第99B(1)(a)(b)或(c)條獲得豁免的人員的雇員,當為豁免人的帳戶或為完全屬於豁免人相關公司並完全為其利益維護的帳戶進行在資本市場交易期貨合約產品的活動,應免受《2001年證券和期貨法》第99B(1)條的約束。
(6)除第(7)分段另有規定外,根據《2001年證券和期貨法》第99B(1)(a)(b)或(c)條獲豁免的人的雇員,從事資本市場交易以槓桿式外匯交易為目的的即期外匯合約產品的活動,當為豁免人的帳戶或為完全屬於豁免人相關公司並完全為其利益維護的帳戶而執行以下任何一項時,應應免受《2001年證券和期貨法》第99B(1)條的約束:
(a) 為與機構投資者進行槓桿式外匯交易而在資本市場交易的即期外匯合約產品;或
(b)與負責監管新加坡以外司法管轄區金融機構的監管機構許可、批准、註冊或以其他方式監管的實體進行槓桿式外匯交易,經營即期外匯合約的資本市場產品。

(7)第(1)至(6)分段:
A.不適用於任何涉及客戶帳戶的資本市場產品交易活動;和
B.僅適用於雇員在資本市場產品交易時,並且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a.無權訪問客戶的交易和訂單信息;和
b.無權控制或影響執行客戶訂單的順序或優先級。
(8)任何人在擔任資本市場服務牌照持有者的代表或根據《2001年證券和期貨法》第 99B(1)(a)、(b) 或 (c) 條獲得豁免的人員時,可進行以下活動:產品融資或提供託管服務,且可根據具體情況豁免遵守《2001年證券和期貨法》第 99B(1) 條的規定。

04 批准控股公司的豁免
經批准的控股公司在進行任何受監管活動時,只要其開展此類受監管活動只是其作為經批准控股公司的運營的附帶條件,則應免除持有資本市場服務牌照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