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公司註冊小知識】新加坡對外國投資的市場准入有何規定

2019/01/28   •   4624閱
新加坡是優惠友好的投資目的地,為外國個人和企業提供多種投資方式。 本文概述了新加坡投資環境的關鍵規定,包括投資行業限制、廣播、印刷媒體、法律服務、住宅房地產、投資方式和兼并收購。 無論您選擇成立公司、分公司或其他形式,新加坡都提供有利的投資環境。

新加坡負責投資的主管部門是經濟發展局

(EDB,簡稱「經發局」)

投資行業的規定

新加坡的投資環境開放,並鼓勵外國投資,希望在新加坡進行商業活動的外國個人或公司可選擇各種經營載體,包括最常見的有限責任公司。

無論個人或企業,只要是新加坡主體均可充分享受外資利益,並且,成立新加坡公司不受最低投資金額的限制。本地和外國投資者均適用相同的法律和法規。

【廣播】根據廣播法令,未經媒體發展管理局(「媒體局」)授予廣播執照,任何人不得在或從新加坡提供任何受許可的廣播服務。但是,除非媒體局另行批准,如果公司中任何外方持有或控制不少於公司或其控股公司49%的股權或表決權;或對公司或其控股公司進項督導、控制或管理的所有或多數人由任何外方任命或習慣於按照任何外方的指示行事,則任何該等公司不得被授予或持有廣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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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媒體】在報業和印刷法令下,僅有報業公司方可在新加坡出版報刊。在每個報業公司中,所有董事均為新加坡人,且有2個類別的股份, 分別為管理股和普通股。管理股僅可向由媒體局授予書面批准的新加坡公民或公司發行或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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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務】外國律師事務所允許在或從新加坡提供他們有能力提供的所有法律執業領域中與外國法律相關的法律服務,但是不允許雇用有新加坡執業資格的律師或通過某些類別的註冊律師提供與新加坡法律相關、超出國際商業仲裁範圍或有關新加坡國際商業法庭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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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合格外國律師事務所,作為獲得合格法律執業執照的外國律師事務所,允許在或從新加坡提供合格外國律師事務所有能力提供的所有法律執業領域中與外國法律相關的法律服務,及在所有法律領域與新加坡法律相關的法律服務,但是當地的訴訟和一般性執業除外,例如通過有新加坡執業資格的律師或擁有外國執業證書的外國律師提供零售轉讓、家事法及行政法的服務。

【住宅房地產】在住宅房地產法令下,未經新加坡土地管理局土地交易審批部門批准,外國人不能購買某些受限制的住宅房地產;這類受限制的住宅房地產包括空置住宅用地、有地住宅房地產、不是規劃法令下經批准的公寓開發的分層有地住宅、店屋(非商業用途)、協會場所、禮拜場所及未在酒店業法令規定下登記的工人宿舍或服務公寓或寄宿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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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如此,住宅房地產法令第31條允許住房開發商向住房管理署申請收購住宅房地產進行住房開發的資格證書。但是,住房管理署簽發的資格證書將要求住房開發商在該住房開發項目內的單位竣工之日起2年內售出全部單位。

此外,新加坡政府還制定了特許國際貿易計劃、區域總部獎勵、跨國營業總部獎勵、金融與資金管理中心獎勵等多項計劃以鼓勵外資進入。同時,經濟發展局還推出了一些優惠政策和發展計劃來推動企業拓展業務, 如創新發展計劃、企業研究獎勵計劃、新技能資助計劃等。

根據新加坡政府公布的2010年長期戰略發展計劃,電子、石油化工、生命科學、工程、物流等9個行業被列為獎勵投資領域。

投資方式的規定

【投資方式限制】新加坡對外資進入新加坡的方式無限制。除銀行、金融、保險、證券等特殊領域需向主管部門報備外,絕大多數產業領域對外資的股權比例等無限制性措施。

【個人投資】給予外資國民待遇,外國自然人依照法律,可申請設立獨資企業或合夥企業。

【外資併購】外資進入新加坡的方式無限制。除銀行、金融、保險、證券等特殊領域需向主管部門報備外,絕大多數產業領域對外資的股權比例等無限制性措施。

【投資方式】外國投資者可以通過以下形式在新加坡開展業務活動:

(1) 公司;

(2) 分公司;

(3) 代表處;

(4) 合夥;

(5) 有限合夥;

(6) 有限責任合夥;

(7) 獨資經營。

所有上述企業結構必須在會計與企業管制局(ACRA)註冊,並符合 以下要求:

(1) 如果是公司,必須至少委任一名新加坡普通居民為董事;

(2) 如果是分公司,必須至少委任一名新加坡普通居民為授權代表;

(3) 如果是獨資經營或合夥,當外國投資者一直居住在新加坡境外, 必須至少委任一名新加坡普通居民為授權代表。

在新加坡法律下,沒有禁止外國投資者在新加坡開展建築項目的特別法規。但是,在建築物管制法令下,未分別持有一般承建商許可證或特殊承建商許可證的人不得在新加坡開展一般或特殊建築施工。在新加坡的建築公司中,雖然對外國股權沒有限制,但是一般承建商許可證或特殊承建商許可證的一個條件是申請許可證的公司必須在新加坡成立。

兼并和收購所有在新加坡成立、註冊或開展業務的公司必須遵守合同法、公司法令及其附屬法規的原則。此外,上市公司、商業信託及房地產投資信託(「REITs」)還必須遵守證券和期貨法令及新加坡收購和兼并守則的相關規則,及其上市的相關證券交易所的規則,如新交所。當進行兼并和收購交易時,也應考慮競爭法令。該法令禁止意圖或實際在新加坡防止、限制或扭曲競爭的協議、構成在新加坡任何市場濫用支配地位的行為以及導致或預期可能導致大幅度減少新加坡任何商品或服務市場競爭的併購。

通常,關於收購兼并的主要手續及操作流程,並沒有固定的格式與要求。但是,在公司法令下進行的兼并和收購,如安排或合併方案應按照公司法令規定的程序進行。此外,守則也規定了涉及上市公司、商業信託和

REITs的收購的某些程序。

建議企業在進行收購兼并之前,委託當地具有一定影響力和公信度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及相關的行業機構,例如環保部門等就收購兼并目標的財務、法律、行業合規性等進行盡職調查,礦業及資源類的企業應對礦業、資源的儲量、擁有權、開採權等進行相應調查。

BOT方式

新加坡沒有特別的法律管制BOT和PPP的運作方式。

但是,凡參與政府部門或法定機構的建設項目,承包商必須與新加坡建設局承包商註冊系統。

新加坡不普遍使用BOT方式,但是PPP方式在新加坡大型基建項目之中有增長的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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