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高庭在2025年12月,審理TJC7名成員的申請。(早報網示意圖)
(新加坡訊)主要在新加坡活動的反死刑公民組織「Transformative Justice Collective」的7名成員向當地高庭申請,裁定濫用毒品法令中的強制性死刑違反憲法,但遭駁回。
《聯合早報》報道,新加坡高庭法官指申請人在法律上,不具備挑戰該國憲法的資格,因此駁回他們的訴求;其中3名申請人是已被正法死囚的家屬。
承審法官符曉平解釋,根據新加坡法律,欲挑戰憲法者須具備相關資格,包括他們的個人權益受相關法律影響、憲法權益被侵犯,或蒙受任何特別損失,7名申請人都不具備這些條件。
法官指出,新加坡濫用毒品法令中包含死刑的處分並不違反憲法,這與當地最高法院上訴庭過去在同類申請中所作的裁定一致。
法官說,至於應在多嚴重的販毒案件中實行強制死刑,則屬於政府制定政策的範疇,須交由新加坡國會決定。
根據新加坡法律,販運超過250克冰毒、15克海洛因或500克大麻者將面對死刑。
新加坡國會在2012年,對濫用毒品法令做出重大修正,其中被判販毒有罪者若和當地中央肅毒局通力合作,可免除強制性死刑。
向新加坡高庭提出申請的是社運份子侯文光(譯自Rocky Howe)、韓俐穎、安納馬萊、范國瀚,以及3名販毒死囚的家人莉拉瓦蒂、莎米拉和娜齊拉。
這7人都是Transformative Justice Collective(TJC)組織的成員。
新加坡高庭在2025年12月審理此案。
7名申請人指出,他們多年來在社運工作中接觸無數名死囚,其中3名申請人也因為有家屬是販毒死囚而經歷失去至親的傷痛,為此他們有充分的理由與資格,要求法庭檢討有關強制性死刑的法律。
法官:「受委屈」不足以構成特別損失
不過,符曉平拒絕他們的申請理據,她在日前發表的判詞中指出,儘管申請人是TJC組織成員和死囚家屬,他們未能說明強制性死刑,如何影響他們自己在憲法上的權益,或導致他們蒙受特別損失。
法官表示,法庭已在過往案件中對所謂的「特別損失」做出詮釋,即訴訟人會因為其訴求被駁回而蒙受利益損失,單是覺得「受委屈」並不足以構成特別損失。
法官說,她不否認強制性死刑對死囚家屬造成心理影響,但他們基本上是想糾正所認為的不公,而無論他們對這份不公的信念有多強烈,都不足以賦予他們挑戰憲法的法律資格。
法官最終決定駁回7人的申請。
TJC是主張廢除死刑的公民組織。
該組織於2024年12月20日,被新加坡防止網絡假信息和網絡操縱法令辦事,處列為假信息源,必須停止運營官方網站和社媒帳號兩年,直至2026年12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