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加坡現行國內免稅制下,由海外匯入的股息和國外分行利潤若在國外已納稅不低於15%,則免於繳納新加坡的所得稅,否則,匯入新加坡時繳納新加坡所得稅,實行依協定抵免或依新加坡稅法限額抵免。若為股息所得,可依協定實行一層間接抵免。
來源於東協國家(即使是非協定國)的專業技術所得、諮詢所得和金融服務收入,新加坡實行單方抵免。無受控外國公司規定。
新加坡轉讓定價指南涵蓋了公平交易原則、同期資料準備、相互協商程序和預約定價協議。新加坡沒有資本弱化規定。
除股利和分公司利潤免徵預提稅外,對非居民支付利息及其他貸款費用、動產租金、服務費,預提稅15%;對非居民支付特許權使用費,預提稅10%;對非居民支付管理費、技術支持費和服務費,預提稅17%;對非居民支付董事費,預提稅20%。預提稅必須在付款日的次月15日前提交,若逾期繳納預提稅,最高罰金20%。享受協定稅率,付款人應向稅務局提交收款人稅務居民證明。

新加坡已經簽訂85個稅收協定,與各國或地區協定預提稅具體情況,從新加坡對外支付的利息適用0稅率的國家有:喬治亞、模里西斯、捷克、南非、盧森堡和斯洛伐克等國;對非政府或央行支付利息,適用5%稅率的有:波蘭、比利時、愛爾蘭、保加利亞、匈牙利、利比亞、阿爾巴尼亞、芬蘭、奧地利、巴林、白俄羅斯、巴拿馬、斯洛維尼亞、西班牙、羅馬尼亞、瑞士、英國、烏茲別克、沙烏地阿拉伯和卡達等20個國家。
從新加坡向境外支付股息,一律免稅。從協定國向新加坡支付股息免稅的有:巴林、賽普勒斯、喬治亞、愛爾蘭、科威特等國;向新加坡支付股息涉及5%稅率的有:阿爾巴尼亞、比利時、保加利亞、中國、捷克、丹麥、愛沙尼亞、斐濟、芬蘭、德國、匈牙利、以色列、日本、哈薩克、拉脫維亞、利比亞等國。
中國大陸與新加坡協定:持股25%以上,股息預提稅5%,否則10%(因新加坡支付股息免稅,實際上適用於中國大陸對新加坡支付股息),分公司利潤匯出,不徵收預提稅。支付給銀行或金融機構的利息,預提稅7%,其他情況下,利息預提稅10%。特許權使用費預提稅10%。持股10%以上,可以間接抵免,無稅收饒讓。

同時匯入新加坡的海外收入需要在新加坡繳納稅收。但企業可根據新加坡所得稅法,可以從外國來源的收入豁免計劃(FSIE)中減免稅務。(要求:該筆收入已經在該海外國家納稅,且該海外國家的公司稅率至少達到15%)。
外國來源收入類型包括:
海外的股息。這種情況需由非新加坡稅務居民公司支付。來自海外的服務收入 。
外國分行的利潤。新加坡公司在外國註冊分行所產生的利潤。需要注意的是該無法適用於外國分行的非生意性質收入。
外國稅收抵免(FTC)計劃可防止新加坡企業稅務居民海外收入在海外被徵稅後匯入新加坡被雙重徵稅的情況,企業可申請抵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