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離婚無需再互相指責 《婦女憲章》增設新離婚條款

2021/11/02   •   9566閱
了解新加坡《婦女憲章》近期法案的修訂!文章解析增設「雙方同意離婚」條款、強制育兒輔導計劃、加強贍養費執行以及簡化結婚程序。 更多了解本地離婚政策及家庭發展趨勢。

本地《婦女憲章》近期有新法案提出,有哪些修改呢?一起來看下吧

增設雙方同意離婚條款

為助離異配偶減少離婚過程中所出現的矛盾,社會及家庭發展部建議,增設「雙方同意離婚」為離婚理由之一。

「在目前的《婦女憲章》下,提出離婚的一方必須在五種情況的至少一種作為離婚理由,證明婚姻已無可挽回地破裂,包括:對方有通姦行為、有不合理行為、遭對方拋棄、雙方同意離婚並分居至少三年,以及若其中一方不同意離婚則必須分居至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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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這也造成了一個問題,由於在離婚過程中必須提出其中一個理由,在點出對方的過錯時,往往導致互相指責的情況出現。也有離婚人士表示,分居導致他們的生活被耽擱了三、四年,對雙方和孩子的情緒健康都造成損害。

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因此提出修改意見,在離婚程序當中,另加一項離婚的理由,讓離婚人士能共同承擔責任,而不是一味地把離婚責任歸咎到另一方,希望這樣能盡最大可能,保護家庭成員之間的關係,把孩子的利益放在第一位。

在新建議下,如果雙方同意離婚,可以將「雙方同意離婚」列為離婚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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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以「雙方同意離婚」向法庭提出離婚申請時,必須說明他們婚姻破裂的理由、證明他們已嘗試復合,以及提出他們對孩子和財務方面的打算。法庭之後可能要求他們進一步進行調解、讓他們接受輔導或參加其他計劃。如果發現他們有機會復合,法庭將會拒絕當事人的離婚申請。

這一項新建議並不旨在讓離婚變得更容易,而是希望減少離婚過程中的矛盾。

另外,修訂案也建議保留現有的條例,就是結婚最少三年才能申請離婚,以及需要三個月來進行離婚程序的,以確保伴侶在離婚之前,有足夠時間為挽回婚姻努力。

強制育兒輔導計劃

政府有意規定所有打算離婚、孩子未成年的夫婦必須加入強制育兒輔導計劃。他們接受輔導後才能申請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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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只有在育兒和離婚事宜無法達成協議、孩子未成年的夫妻才需要加入強制育兒輔導計劃。

這是婦女憲章修正案擬議的新條例之一。

社會及家庭發展部的調查顯示,儘管夫婦達成共識,但只有38%的男女在離婚後,共同負起育兒責任。有鑒於此,當局認為,那些在離婚事宜上已達成協議的夫妻也應該接受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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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婦女憲章修正案通過後,法官有權勸導孩子的祖父母或監護人參加輔導計劃,了解如何更妥善照顧父母離異的孩子。

在這同時,沒有遵守探視孩子安排的離異家長可能得接受調解、參加家庭支援計劃、賠償對方損失的金錢和時間、罰款等。

有些家長在經歷痛苦的離婚時,可能會利用孩子,結果讓孩子受到傷害。

當局也希望通過修正案加強執法,並且為違反孩子探視權法律規定的家長,實施更嚴厲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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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修正案下,當局有權要求違反探視安排的人接受調解、參加家長支援計劃,賠償對方付出的時間和金錢,甚至繳付罰款。

加強執行贍養費庭令

「政府計劃在明年修訂家事司法法令,加強執行贍養費庭令的機制。」

法庭可以簡化贍養費庭令的相關程序,同時更好地阻遏離婚者不付贍養費的行為。由於相關措施影響法律程序,因此計劃將相關措施納入明年提呈的家事司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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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法律和程序方面的調整,當局也會探討如何更好地把那些因經濟或其他問題而無法支付贍養費的人,和那些不願付贍養費的人區分開來,讓他們獲取所需的支援。

簡化結婚程序

為提升結婚程序,家庭發展部政務部提出修訂《婦女憲章》(修正)法案,擬議採用數碼流程來簡化本地的結婚程序。

社會及家庭發展部在過去一年收集了民眾與各方意見後,提出修改《婦女憲章》的建議,當中包括新人可以在線上進行宣誓結婚前的程序、准新人可通過視訊方式宣誓結婚,以及可以取消結婚通知的申請。

為了給本地准新人提供便利,以及支持本地整體的數碼化轉型,社會及家庭發展部建議,讓他們在線上完成所有宣誓結婚之前的程序。

這意味著,提呈結婚通知、文件確認和法定宣誓等婚前程序,可以在線上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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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若需要檢查婚姻的真實性,婚姻註冊官有權要求准新人在線下完成宣誓結婚前的程序。

受疫情影響,政府從去年5月起,讓准新人可通過視訊宣誓結婚。

社會及家庭發展部建議,將此此模式改為永久性選項,讓准新人通過視頻進行宣誓結婚程序。為免濫用情況出現,准新人都必須身在新加坡。

社會及家庭發展部也建議,讓註冊官可酌情處理,批准取消結婚通知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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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之前的規定,結婚通知的有效期限是三個月,但沒有取消結婚通知書的選項 。

另外,社會及家庭發展部建議讓准新人可在宣誓結婚之前、在該期間或之後,都能舉辦相關宗教結婚儀式。在目前在《婦女憲法》下,宗教儀式不能在宣誓結婚之前進行。

另外,為防止濫用結婚證書的情況出現,社會及家庭發展部也建議加強保障措施,限制可向婚姻註冊局索取結婚證書副本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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