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作為新加坡的中央銀行,履行中央銀行的相關職能,包括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干預外匯市場等。外匯的主要法規為《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法案》《貨幣兌換和匯款業務法》《銀行法》《金融公司法》以及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相關公告。

新加坡的法定貨幣為新加坡元SGD,新加坡元和汶萊元現鈔可以在兩國境內等值、自由兌換、流通,新加坡實行單一匯率制。金融管理局把匯率作為貨幣政策的中間目標進行管理,政策目標是維持價格穩定以促進經濟增長。金融管理局允許新加坡元匯率在一個目標政策區間內浮動,並以按照主要貿易夥伴和競爭對手貿易權重進行組合的一籃子貨幣為參考。金融管理局每半年公布一次匯率政策。新加坡元兌一籃子貨幣組合匯率一般在2%以內波動,金融管理局通過代理機構干預匯率,但並不對外公開相關干預信息。銀行在與客戶的交易中可自由設置匯率和交易佣金。外匯市場一般通過外匯經紀人交易,沒有買賣價差或佣金的限制。
01 進出口貿易外匯管理政策
新加坡對貨物貿易沒有國際收支限制,進出口不設押金、預付資金等資金限制。出口方面,未設置出口稅,但出口會消耗臭氧層的產品、橡膠產品,需要出口許可證。出口收匯沒有強制結匯要求。進口方面,未設置進口配額以管理或限制進口,但出於健康、安全和環境保護等原因,禁止部分產品進口。進口購匯不要求提供信用證等證明文件。對服務貿易等其它經營活動需要的外匯都無限制。
02 資本和金融項目外匯管理政策
2.1直接投資
非居民投資銀行業須符合審慎性監管要求並經過批准。
2.2證券投資
非居民通過發行股票籌集的新加坡元資金,如用於金融管理局許可範圍外的境內經濟活動,須兌換為外匯並事前通知金融管理局。非居民金融機構須將新加坡元貸款(超過500萬)、股票上市和債券發行的新加坡元收益轉換為外幣,然後才能使用這些資金為新加坡以外的活動融資。非居民購買境內債券沒有最低持有期限要求,可在境內自由發售債券。除非有豁免,非居民向新加坡投資者發行資本市場證券,須提供計劃說明書,並且在發行前須向金融管理局登記註冊並遞交計劃說明書。
2.3房地產投資
資本項目基本上沒有匯兌限制,但按照土地管理有關規定,非居民購買土地須獲得新加坡土地管理局批准。有關部門還對境內房地產交易按照購買套數、購買人的國籍以及房產出售時持有年限收取不同比例的額外交易印花稅。
03 個人外匯管理政策
允許居民和非居民在境內外開立本幣帳戶和外幣帳戶,帳戶資金可自由兌換、劃轉。新加坡對個人外匯交易、帳戶資金劃轉等沒有任何外匯管制措施,但出於反洗錢、反恐怖融資的目的,要求任何人攜帶超過等值2萬新加坡元的現鈔或無記名票據出入境須向有關部門提交報告,從境外收到超過2萬新加坡元無記名票據還須在 5 個工作日內提交報告,旨在監控無記名票據的跨境流動。
04 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管理政策
4.1銀行業
新加坡銀行的外幣存款無準備金要求,但銀行在金融管理局的最低現金餘額至少為平均新加坡元負債的3%。金融管理局未對銀行外匯頭寸敞口進行限制,但會審查銀行的內控制度,以確保銀行對自身資金交易活動建立適當的控制。銀行可通過遠期外匯交易對沖匯率風險,並自行管理其遠期匯率敞口。金融管理局也參與外匯衍生產品市場,並完全抵補其遠期外匯敞口,銀行可在新加坡或其他地方以任何目的向非居民金融機構提供總信用額度不超過500萬新加坡元的貸款,限額以上信貸須執行以下要求:一是若所融資金不在新加坡境內使用,匯出時須兌換成外幣;二是銀行可提高任何非居民金融機構的臨時透支額以確保清算成功,但銀行須在 2個工作日內平盤透支額;三是銀行不得向涉嫌將所得資金用於新加坡貨幣投機的非居民金融機構發放新加坡元信貸。此外,銀行須每月向金融管理局報告其向非居民金融機構發放的本幣貸款餘額。金融管理局要求,新加坡所有銀行流動資產要求需與全球流動性覆蓋比率相一致,即既要滿足流動性覆蓋比率要求,又要符合最低流動資產要求。
4.2保險業
保險公司須持有足夠的資金資源以滿足每個保險基金和公司的總體風險控制要求,其中包括外幣錯配風險控制。若外幣錯配超過總資產的50%,保險公司須履行集中風險控制要求。
4.3貨幣兌換機構
貨幣兌換和匯款業務由金融管理局授權,均須申領相關許可證。貨幣兌換機構不直接與金融管理局交易,境外帳戶的持有不受管制。
新加坡麒麟諮詢合作的匯款機構為「密樂寧」MILLENNING PTE. LTD.,是一個在新加坡註冊的匯款公司並持有新加坡金管局金融牌照,為個人及企業用戶提供跨境資金流動應用方案,並與新加坡/中國/印尼等國家大型銀行合作,通過一個無摩擦的渠道實現高速低成本的跨境支付。同時密樂寧對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採取零容忍的態度。它具有強大的合規文化和政策,以確保它不會成為洗錢或資助恐怖主義活動的工具。
密樂寧持有的新加坡金管局牌照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