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加坡,新中稅收協定相互協商程序的適用是什麼呢?今天福智霖小編來和大家分享一下
符合條件的申請人
相互協商程序的申請人應滿足以下條件:
(1)納稅人是新加坡稅收居民;
(2)納稅人不是新加坡稅收居民但 是在新加坡有設立分支機構。對於此情形,應是由與新加坡簽訂協定待遇 的締約國的稅收居民來提交相互協商程序的申請。

例如,境外企業可以為其在新加坡的分支機構向新加坡稅務局申請享受相互協商程序,其位於新加坡的分支機構有義務將該申請告知新加坡稅務局;對於在境外設立了分支機構的新加坡稅收居民企業,可以向新加坡稅務局就其位於新加坡的分支機構的稅務事項申請享受相互協商程序。
相互協商程序方式、時限和具體情形
在新加坡,相互協商程序主要有以下四種方式:
01
申請:
納稅人在確定需要適用相互協商程序後,應在規定時間內向新加坡稅務局提交申請。提交材料包括書面說明,同時根據適用情況提交規定的文件資料。

02
評估:
納稅人提交申請後,新加坡稅務局將利用會談、要求納稅 人提供解釋說明、實地考察及詢問企業人員等方式進行審核與評估。之後,新加坡稅務局將針對納稅人的申請提出受理與否的意見,並將意見以書面形式告知納稅人及相關外國主管稅務局機關。

03
協商:
新加坡稅務局接受了納稅人的申請後,將與外國主管稅務機關針對該案件展開協商,並定期向納稅人更新與外國主管稅務機關協商的進度及結果。

04
執行:
當新加坡稅務局與外國主管稅務機關就該案件達成一致意見後,新加坡稅務局將在達成意見後 1 個月內寫以書面形式通知納稅人,並告知納稅人下一步行動。納稅人必須決定兩國稅局商定的結果是否可以接受。
在新加坡,相互協商程序應在稅收協定中相互協商程序條款規定的年限內(如 3 年)執行,否則,可能無法適用項目協商程序。
此外,納稅人可在稅收協定規定的年限內,就多個納稅年度內重複出現的雙重徵稅問題尋求解決方案。然而,納稅人只有在有充分理由認定雙重徵稅行為將發生或已經發生的情況下,才可以適用相互協商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