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訊)遠東商業中心服裝店女老闆指,有同行2年來不斷騷擾她,因而入稟法庭起訴對方,但法官斥女老闆無理取鬧,不僅判她敗訴,還得支付答辯人的訴訟費用。
《新明日報》之前報道,烏節路遠東商業中心兩間服裝店的女老闆鬧糾紛,雙方在兩年間,互指對方騷擾自己,報警超過50次,最後鬧上法庭。
起訴人為中國籍的黃思寧(43歲),她向答辯人阮玲嬌(33歲)提出五項包括刑事恐嚇與防止騷擾法令的指控。
判詞揭露,起訴人稱在2019年10月23日時,答辯人曾恐嚇她說:「我警告你,不要跟我的員工說話,不准經過我的店,不然我見你一次打你一次。」
她也聲稱,答辯人侮辱她說:「你的臉(指起訴人),即便花100萬元做整形手術也無法變美。」

黃思寧。(檔案照)
不僅如此,起訴人還指對方在她的食物中吐口水,搶走她丈夫的手機扔在地上,並拍打她拿在手中的手機。
案件經過長達兩年審訊後,於本月8日下判。法官宣判答辯人所面對的五項指控均不成立。
法官說,起訴人在審訊之前、期間與之後的種種行為表明,她對答辯人懷有「深仇大恨」,並人身攻擊答辯人,且對她的人格進行了不必要的評論。
法官認為,起訴人別有用心,為了騷擾答辯人才不斷起訴。不僅如此,起訴人不滿判決試圖上訴,表明「一意孤行」,拒絕接受判決結果。因此同意辯方的觀點,指起訴人輕率並無理取鬧。
隱瞞關鍵事實
法官發現起訴人提供剪輯後的錄音作為證據,隱瞞了關鍵事實。
事實上,在答辯人說出「花100萬整容」前,起訴人也曾對答辯人的鼻子、臉部及大腦說出了具有侮辱性的字眼。
但起訴人將這幾十秒的內容剪掉,才做為證據交上。
法官指出,答辯人的言論根本沒有令起訴人感到痛苦或害怕,甚至有目擊者表示起訴人聽後笑著繼續嘲諷答辯人。
綜合所有證據,法官認為起訴人提交誤導
性證據的行為是不誠實的,企圖歪曲事實,因而判她敗訴。

阮玲嬌。(檔案照)
終盼到好結果
阮玲嬌周日接受訪問時說,這場官司打了兩年,花了11萬新元的律師費終於盼來好結果。
「我至今還沒收到任何賠償。就算錢我可以不要,但也絕不能容忍這類浪費時間與公共資源的行為。」
她說,對方兩年來不斷潑髒水,令她名譽受損,目前考慮追究其法律責任。(人名譯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