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8月26日至 27 日,共有 36 人在法庭上被指控犯有《公司法》下罪行,涉及的公司涉嫌 1,180 萬新元的虛假索賠。
虛假申報金額達 1,180 萬新元
據警方稱,這些假聲明是在 2014 年至 2016 年間根據生產力及創新優惠計劃向新加坡稅務局 (IRAS) 提出。
2014年 到 2016年利用公司虛假申請
1,180 萬新元生產力及創新優惠津貼
其中三人有詐欺還有洗黑錢前科
6 人被控故意妨礙司法公正
還有向警方撒謊
三人早些時候被指控犯有多項欺詐、洗錢和其他虛假 PIC 索賠有關罪行。
在這 36 人中,有 6 人還被控在刑事法典第 204A 條文下故意妨礙司法公正,在調查期間撒謊或教唆他人向警方撒謊。
最高七年監禁
根據《公司法》第 157(3)(b) 條,未能履行董事職責的違法者可被判處最長 12 個月的監禁或最高 5,000 新元的罰款。
一經定罪,根據《公司法》第 154 條,違法者也可能被取消擔任董事的資格。
根據《刑法》第 204A 條,故意妨礙司法公正的違法者最高可被判入獄七年、罰款或同時面臨兩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