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保護法案》一讀 擬加重刑罰對付非法使用國有土地者

拉哈尤.瑪贊。
非法侵占或使用國有土地的人日後可能面對更嚴厲的刑罰,執法人員也將被賦予更大的執法權力。
律政部高級政務次長拉哈尤.瑪贊在國會為《國有土地保護法案》提出一讀。新法案一旦通過,將取代現有的《國有土地侵占法令》。法令上一次修訂是在1974年。
在《國有土地保護法案》下,當局更清楚列明有關國有土地的定義,以及哪些情況屬於違法結構或工程。未經授權在國有土地停車也屬於違法行為。
目前,在國有土地進行非法活動的違例者,可能面對罰款多達5000元、坐牢長達六個月或兩者兼施。新法令生效後,罰款額加重到多達5萬元、監禁長達六個月或兩者兼施。違例者被判刑後如果沒有停止非法行為,可被判處繳付每天多達500元罰款。使用車輛非法傾倒物品的重犯者,罰款額高達10萬元、監禁12個月或兩者兼施。
在這同時,政府可索取賠償的範圍也會擴大。
法案也加強執法人員的執法能力,除了有權索取違例者的身份資料,也可以在合理懷疑下,無需出示搜查令進入和巡視任何土地。執法人員也可向罪行輕微的違例者開罰,罰金頂限5000元。
妨礙公務者可被判罰款多達1萬元、監禁長達12個月或兩者兼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