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一名天主教知名人物涉嫌在10多年前,與數名少年進行性交和猥褻他們,昨日被控上庭。
根據亞洲新聞台報道,被告面對4項控狀,其中兩項指他違反自然規律自願與兩名少年發生性關係,另兩項則指他對兩名少年做出猥褻行為。
這些案件發生在2005年至2007年之間,涉事少年的年齡當時介於14至16歲,但目前尚不清楚性交控狀中的兩名少年和猥褻控狀中的兩人是否相同。
由於法庭發出限制令(gag order),媒體不得報道被告的姓名、職務和與他相關的學校等信息。
被告涉嫌在2005年1月至2006年12月,以及2007年4月至12月期間,分別與一名14至16歲以及14至15歲的少年發生性行為。
此外,被告也涉嫌在2005年期間以及2007年4月至12月期間,分別對兩名14歲至15歲的少年進行手淫。
控方前日要求還押被告接受精神狀況觀察,以判斷他是否心理異常。
代表律師指被告事先不知道昨日有可能會被還押,要求允許他延後這麼做,但被告隨後表示願意即刻接受還押。
律師稱,被告是新加坡人,在國外生活了一段時間,早前因為此案回到新加坡。被告全力配合警方調查,並無潛逃風險。
法官下令讓被告還押在樟宜監獄醫療中心3周,接受精神評估,案展下月10日過堂。
新加坡在2008年廢除刑事法典第377節條文違反自然的性行為罪名,這項罪名的最高刑罰可判終身監禁,或坐牢最長10年,也可能面對罰款。對青少年做出猥褻行為的罪名若成立,初犯者可面對最高5000新元(約1萬5000令吉)罰款,或坐牢最長兩年,或兩者兼施。重犯者則可面對最高一萬新元(約3萬令吉),或坐牢最長4年,或兩者兼施。
被告相信是在上述條文被廢除之前犯案,因此仍在上述條文下被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