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名父親在女兒五到六歲時非禮了她,罪行約9年後才被揭發。這名父親否認有罪,反指女兒對他心存怨恨,因此冤枉他,但案件經審訊,狼父被判罪名成立,坐牢3年4個月。
61歲被告面對兩項非禮罪,法官基於控方提出充足證據,早前裁決他罪成,昨日判他監禁3年。由於被告年過50歲免鞭刑,因此須多坐牢4個月代替。
上述案件發生在2009年,被告當年49歲。受害者目前己經19歲。
受害者案發時念幼稚園,2009年某日下午,家裡只有父女二人。被告把受害者叫到房間,他當時下半身只圍著一條毛巾,坐著使用電腦。被告叫受害者坐在他右大腿上。
突然,被告抓著受害者左手觸摸他的下體。據受害者說,由於被告是她父親,她「讓他做任何他想做的事」。她當時感到害怕,不知道父親在做什麼。
之後,被告將右手伸進受害者的內褲,非禮她下體。根據受害者,她當時感到不自在,因為那是她的私密地帶。
不過,她想到「他是父親,自己不想違抗他」,因此「就讓他去吧!」。
後來,被告脫掉毛巾,受害者說她想吃食物,然後離開房間。
受害者曾告訴母親這件事,但被告被妻子質問時否認曾這麼做。受害者的母親認為證據不足,覺得沒必要報警。
受害者是在學校上性教育課,才知道父親的行為是錯誤的。她後來在2018年1月11日,因為驚恐症發作,向學校輔導員傾訴,進而揭發這起案件。
被告否認指控,他在審訊時辯稱,女兒坐在他腿上時跌下,他趕緊抓住女兒。女兒可能誤以為自己非禮她。被告也指女兒對他心存怨恨,所以冤枉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