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公司註冊小知識】最新:新加坡和土庫曼簽署避免雙重徵稅協定

2019年08月29日   •   5643次閱讀

新加坡與土庫曼在2019年8月27日簽署了一項全面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DTA)。

新加坡貿易和工業部高級部長Koh Poh Koon博士和土庫曼內閣副主席Gochmyrat Myradov先生在新加坡簽署了協議。

DTA將加強兩國之間的跨境貿易和投資。它降低了跨境商業活動產生的收入流的預扣稅率,並規定了兩個司法管轄區的徵稅權,以儘量減少雙重徵稅。

新加坡 - 土庫曼DTA的全文可在新加坡國內稅務局網站上查閱。DTA將在兩國批准後生效。

本協定適用於作為一個或兩個締約國居民的人。

福智霖在協定中翻譯幾點讓大家有所了解:)

1. 締約國一方企業的利潤,應僅在該締約國徵稅,除非該企業通過設在締約國另一方的常設機構在締約國另一方開展業務。如果企業按上述方式經營業務,企業的利潤可以在另一國徵稅,但只能歸屬於該常設機構。

締約國一方企業通過設在締約國另一方的常設機構在締約國另一方開展業務的,應當在該締約國一方應當將該預算所產生的利潤歸屬於該常設機構。企業在相同或者類似的條件下從事相同或者類似的活動,並與其作為常設機構的企業完全獨立地進行交易。

在確定常設機構的利潤時,應允許扣除那些費用,包括行政和一般行政費用,如果常設機構是獨立企業,可以扣除這些費用,只要它們可合理分配給常設機構,在常設機構所在締約國或其他地方發生的。

在確定常設機構的利潤時,應允許扣除那些費用,包括行政和一般行政費用,如果常設機構是獨立企業,可以扣除這些費用,只要它們可合理分配給常設機構,在常設機構所在締約國或其他地方發生的。

由於該常設機構僅為該企業購買商品或商品,不得將利潤歸屬於常設機構。

就前款而言,歸屬於常設機構的利潤應逐年採用相同的方法確定,除非有充分和充分的理由相反。

如果利潤包括在本協議其他條款中單獨處理的收入項目,則這些條款的規定不受本條規定的影響。

背景知識:

新加坡與另一個司法管轄區之間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DTA)用於防止另一個司法管轄區的居民在一個司法管轄區內獲得的收入雙重徵稅。DTA還明確規定了新加坡與其條約合作夥伴之間就兩個司法管轄區之間的跨境經濟活動所產生的不同類型收入的徵稅權。協議還規定減少或免除某些類型的收入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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