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會計與企業管理局ACRA網站上
關於註冊的新加坡公司結構的資訊!

新加坡公司業務結構的類型
有四種主要類型的業務結構可供選擇。分別是

獨資(一個所有者)

獨資企業是由一個人或一家公司擁有的企業,沒有合作夥伴,獨資經營者在經營業務方面有絕對的發言權。
法律情況:
1. 不是獨立的法律實體
2. 業主有無限責任
3. 可以個人名義起訴或被起訴
4. 如果個人具有法律行為能力,可以擁有企業財產
5. 持有者個人對業務的債務和虧損負責。
註冊要求:
1.18歲以上
2. 新加坡公民、新加坡永久居民、新加坡創業准證持有者
3. 如果持有人沒有居住在新加坡,他們必須指定一名在新加坡居住的授權代表 4. 自僱人士必須在註冊新業務之前,向中央公積金局繳足保健儲蓄戶口並且是現有商戶名稱的擁有人。
特點:快速和容易成立,易於管理,註冊成本低,不需要很多管理職責,必須在到期日之前重新註冊。
稅收:按所有者的個人所得稅稅率徵稅。
合夥企業(兩個或更多所有者)

合夥是一個由二至二十個合伙人組成的商業公司。一旦有超過二十個合作夥伴,該合夥企業必須根據「公司法」第50章的規定註冊為公司。
法律情況:
1.不是獨立的法律實體
2.合作夥伴有無限責任
3. 可以以公司名義起訴或被起訴
4. 不能擁有以公司名稱冠名的財產
5. 合伙人對合伙人的債務和其他合伙人所蒙受的損失負全部責任。
註冊要求:
1.18歲以上
2. 新加坡公民、新加坡永久居民、新加坡創業准證持有者
3. 如果持有人沒有居住在新加坡,他們必須指定一名在新加坡居住的授權代表 4. 自僱人士必須在註冊新業務之前,向中央公積金局繳足保健儲蓄戶口並且是現有商戶名稱的擁有人。
特點:快速和容易成立,易於管理,註冊成本低,不需要很多管理職責,必須在到期日之前重新註冊。
稅收:利潤產生的稅收按合伙人的個人所得稅稅率徵稅。
有限合夥(LP)
由兩個或多個人組成的合夥企業,至少有一個主要合伙人和一個有限合伙人。
2. 主要合伙人有無限責任,有限合伙人有限責任
3. 不能擁有有限合夥企業名下的財產
4. 主要合伙人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和損失負個人責任
5. 有限合伙人對超出其約定部分的債務或債務不負個人責任。
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兩者都可以是個人(至少18歲)或團體(公司或其他有限責任合夥企業)
註冊要求:
如果所有主要合伙人不是長期居住在新加坡,那必須有至少一名經理通常居住在新加坡(至少18歲)。
特點:快速和容易成立,易於管理,註冊成本低,不需要很多管理職責,必須在到期日之前重新註冊。
稅收:利潤稅收按合伙人的個人所得稅稅收(如果是個人)/公司所得稅稅收(如果是公司)。
有限責任合夥企業(LLP)公司
單個合伙人的責任通常有限的合夥方式。有限責任合夥給予擁有人作為合伙人的靈活性,同時如私人有限公司一樣具有獨立的法律身份。
法律情況:
1. 與其他合伙人相獨立的法律實體
2. 合伙人有限責任
3. 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起訴或被起訴
4. 可以擁有自己名字下的財產
5. 合伙人對自己個人不當行為造成的債務和損失負責而不對其他合伙人的債務和損失負責。
註冊要求:
1. 至少兩個合伙人,可以是個人(至少18歲)或公司(公司或有限責任合夥企業)2. 至少一名經理是長期居住在新加坡(至少18歲,根據「公司法」無法被取消資格)。
特點:
1. 快速和容易成立
2. 與公司相比,遵守的手續和程序較少
3. 註冊成本低,並且遵守的監管職責比公司少
4. 沒有關於股東大會,股份分配等的法定要求
5. 只有經理必須提交年度償付能力聲明,證明該企業在正常業務過程中能夠償還債務
6. 一次性註冊。
稅收:利潤稅收按合伙人的個人所得稅稅收(如果是個人)/公司所得稅稅收(如果是公司)。


選擇業務結構時要考慮的因素
您選擇的業務結構類型取決於您的業務需求。
您應該考慮以下因素來確定最佳結構:
你準備投資多少資金?
業務中有多少業主?
您準備承擔哪些責任和責任?
您準備承擔哪些風險?
不同業務實體的優缺點是什麼?
商業實體容易關閉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