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穿戴頭巾雖然是回教徒婦女的宗教義務,但是護士仍可按照回教教義,在上班時因應工作需求調整相關衣著,重要的是優先照顧自身和病患的安全。
新加坡回教理事會裁決委員會(Fatwa Committee),昨天(10月26日)就公共領域制服人員工作時穿戴頭巾的事宜,發表回教裁決。
回理會發文告說,自李顯龍總理在今年的國慶群眾大會上宣布,從下個月1日起,允許在公共醫療領域服務的護士工作時戴頭巾後,回理會便接獲這方面的提問。一些護士擔心她們因工作需求,無法全面遵守戴頭巾的義務,其他制服人員則因為不被允許戴頭巾而尋求指導。
由新加坡回教宗教司納茲魯汀博士領導的裁決委員會指出,回教法強調的是保護人們免於傷害和危險,因此護士在戴頭巾時仍應遵守臨床和其他安全工作規定,例如保持手肘以下的衛生。
保持手肘以下的衛生(bare below the elbow)指的是醫護人員在照顧病患時不穿長袖、不在手肘以下的部位佩戴首飾,維持手部衛生以減少病人受感染的風險。一般上,穿戴頭巾的回教婦女也會穿著密實,只露出臉和手掌。
此外,委員會指出:「就算機構的制服政策允許回教婦女穿戴頭巾,我們也須確保她們是自願那麼做,而不是受外界強迫。」
在其他公共領域服務的回教徒制服人員,包括警察、民防部隊人員和武裝部隊人員的穿著規定維持不變。
就此,委員會說,基於一些必要的需求,例如為了維持家庭生計、對國家的穩定和繁榮做出貢獻,回教婦女仍可以在不戴頭巾的情況下繼續工作。
另一方面,委員會強調,維護社會和諧對新加坡至關重要,各社群應該加深彼此間的關係,不讓宗教服飾和標誌影響社會凝聚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