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節奏?新加坡又一時政網站惹麻煩 被指刊登不實報道

2018/11/22   •   3969閱
樟宜機場第四大廈食閣事件持續發酵,引發了關於職總富食客與時政網站TIS之間爭議的討論。一位年邁小販因過度勞累心力衰竭去世,另一名小販因腳趾骨折被勒令休病假,並被罰款3500新元。TIS報道被指存在不實細節,引發了職總富食客的強烈抗議和法律行動。文章揭示了雙方的爭論、證據和澄清,以及涉及的多方角色,包括時政網站、食閣管理方、以及受影響的攤主。事件中既有商業規則的執行,也有人情味的缺失,最終可能只有律師們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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樟宜機場第四搭客大廈食閣。(聯合早報)

作者

張麗苹

加坡一個時政網站周一(19日)刊登了兩則新聞,指職總富食客(NTUC Foodfare)規定食閣攤販必須每天營業18小時否則將罰款,導致一名年邁小販心衰竭過勞死。另一名小販因腳趾骨折被醫生勒令休病假60天,卻因為休業七天,被富食客罰款3500新元。

職總富食客以「新聞報道不準確且具誤導性。當中包含多個不實細節,這對我們來說顯然是一種誹謗」為由,要求該時政網站昨天下午3點之前刪除兩篇文章,還要求對方在網站與面簿上就此事件刊登道歉函,並刊登職總富食客有關這兩起事件的澄清信長達一個月。

不過對方拒絕撤下報道與公開道歉,富食客於是決定採取法律行動發出傳訊令(writ of summons)。

時政網站頻頻出事,這個月已經有至少三起,先是STR(States Times Review),然後是「網絡公民」(The Online Citizen),現在輪到TIS(The Independent Singapore)。網民對這起事件情緒波動比較大,認為這似乎又是一起「以大欺小、告到你脫褲」事件。

TIS出版人古瑪蘭(Kumaran Pillai)昨天在面簿上聲明,他們的兩篇報道是「根據事實」,而他們也有「證據來證實報道」。古瑪蘭說,他們覺得應繼續刊登這些報道,直到職總富食客能證明「報道內容虛假且是毫無根據」時,才願意撤下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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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S面簿截圖)

令人意外的是,已停辦的時政網站"The Middle Ground"的負責人默樂(Bertha Henson)今早發聲了。她在面簿上寫道:

又有一個網站惹麻煩。說實在的,我以為職總會更迅速採取行動——被指控導致一個人工作致死可不是鬧著玩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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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樂面簿)

在默樂面簿上留言的網民,某些論述還是比較中肯的。

網民一:哇真可悲。今時今日新聞報道都要非常小心謹慎。我在想,為何所有的事情都要訴諸法律,不能友好解決嗎?

網民二:他們(新聞報道)都說職總將人逼到過勞死,你覺得有可能(友好解決)?如果你開一個蛋糕店,我在網上散播虛假指控,說你的店衛生條件欠佳、鼠輩橫行,難道不會給店主製造麻煩?

說白了就是:東西可以亂吃,最多上吐下瀉;但話不可以亂講,情況嚴重的很可能會被控誹謗。

新聞必須基於事實

網絡媒體也必須堅持在事實基礎上寫新聞,不能為了譁眾取寵吸引眼球,就編出與事實並非100%相符的新聞內容,美其名在為某些弱勢群體申冤,但早已踩過了媒體誠信度的底線。

紅螞蟻將所有相關報道咬了一遍後,套一句網民的話說:

這個」故事」技術性很強,可能需要一名律師來為大家詮釋。

紅螞蟻並非律師,只能以說書佬的方式給大家講述整個事件的來龍去脈。

先來介紹主角配角都有哪些人:

主角一:時政網站TIS;

主角二:樟宜機場第四搭客大廈食閣管理方職總富食客;

主角三:在食閣售賣魚湯的女攤主,她也是受傷主廚的女兒,也是向TIS爆料的讀者——A小姐;

配角一:在食閣經營6號和7號攤位,售賣魚圓面和椰漿飯,不幸心臟衰竭逝世的59歲攤主——B君

配角二:A小姐的父親,食閣魚湯攤的56歲主廚,因腳趾受傷骨折,被醫生勒令休息60天——C君

配角三:職總富食客助理營運經理——Aaron

未出場卻頻頻被提及的角色:樟宜機場第四搭客大廈食閣的業主;

再來看看主要情節。

TIS版本:

讀者爆料情況一:

A小姐發電郵給TIS稱在今年農曆新年前,看到B君因攤位助手請假回國過年人手短缺,自己一人兼顧不了兩個攤位,就向職總富食客申請在農曆新年初一和初二縮短營業時間,但申請一直被富食客回拒。富食客規定每個攤位每天必須從凌晨5時營業至晚上11時(共18個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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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君經營的其中一攤魚丸麵攤。(聯合早報)

到了農曆初二,B君突然身體不適被送往醫院,後來在醫院過世。他的心臟外科醫生證實,他是因為過勞死而倒下的。

B君逝世後,他的家屬決定解約,向富食客申請拿回4萬元押金,結果等了6個月後,只能拿回50%押金,理由是:兩個攤位一個是用公司名義簽訂租約,另一個則是以獨資企業(sole proprietorship)名義簽訂。

讀者爆料情況二:

A小姐發電郵給TIS,說自己56歲的父親今年6月因受傷腳趾骨折無法開攤營業,又臨時找不到助手來幫他,只得休業幾天。在此之前,她的父親都一直咬緊牙根撐下來,因擔心被富食客罰款,一天工作兩班次,因為一天不營業,就會被罰500新元。無奈這回傷勢太嚴重,不得不休業一星期。

她說自己寫了電郵給富食客的零售總經理解釋情況,希望得到他們諒解。沒想到對方卻回拒了她給出的說法,在沒有經過家屬同意的情況下,直接從A小姐繳交的2萬2600元攤位押金中直接扣除3500元罰金。

在回復他們的電郵當中,代表職總富食客的Aaron如是寫道:

「請注意,身為攤位經營管理方,我們不能接受一名員工因為不可預知的情況倒下後,沒有其他人來經營管理攤位。更重要的是,整個攤位不能只由一個人來經營。」

A小姐還在電郵中附上骨折的X光片、與Aaron的電郵往來信函,以及職總富食客寄給他們的收費帳單作為憑證。

職總富食客版本:

澄清情況一:

攤位6號和7號的攤主從未向職總富食客申請過縮短營業時間,這名年邁攤主姓方。

TIS文章中的貼圖與這個事件無關。

2月19日,富食客的分行經理注意到方先生身體不適,於是勸請他去看醫生,讓助手經營攤位。當天晚上,富食客接到方先生因為心臟衰竭逝世的不幸消息。

富食客在那段困難的期間給予方先生的家屬支援;

富食客也免除攤位提前解約的一切賠償金。由於方先生生前沒有立遺囑,因此法庭直到今年10月(6個月後)才發出行政通知書。

富食客與方先生的兒子一直保持聯繫,他知道富食客正在處理退還押金事宜。

方先生的兒子也說,他們的家屬成員並沒有與任何網絡媒體接觸,也沒有向任何網絡媒體作出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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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情況二:

富食客與樟宜機場第四搭客大廈食閣的業主所簽訂的合同中,必須滿足業主規定的營業時間。因此富食客在與攤販簽訂的租賃合約中,也清楚列明這些營業時間。這是業主要求的,必須遵循。

4號攤主A小姐以父親受傷為由,曾兩次向富食客申請休業,第一次要求休業四天,富食客批准了也免除了罰金。第二次申請休業兩天,富食客對她的處境深表同情,收取了象徵性罰金。此外,富食客也私下幫她向業主申請在兩個日期晚開攤。

6月10日,A小姐寫信給職總富食客要求提前解約,後來又要求將攤位轉讓給另一人,富食客批准了也幫她完成了轉讓手續。

在轉讓期間,A小姐以父親腳痛為由休業七天,然後告訴分店經理在父親病假結束後會再次營業,卻沒有這麼做,因此觸犯了提前解約的條例。

富食客告訴她,如果在三天內恢復營業,就免除3500元的罰金,但A小姐並沒那麼做。

迫於無奈,富食客只得啟動提前解約程序,例如扣除押金等。出於好意,他們並沒有全面執行提前解約條款(沒收押金),而是允許A小姐將欠款還清。雙方正在處理這起3500元罰金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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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裡,基本上可以確定幾件事:

確實有年邁小販因心臟衰竭逝世。

食閣的確規定每天營業時間為18個小時,這是業主規定的,也寫在租賃合約里。這18個小時理應讓兩組人員輪班經營。

如果不按規定的時間開攤營業,食閣將按合約收取罰金。

A小姐確實被罰了3500元。

《聯合早報》前天採訪到A小姐和職總富食客。

A小姐姓陳。她告訴《聯合早報》,選擇在網上公開此次經過,並不是為了討回錢,而是要指出食閣的管理不合理,就算職總富食客最終答應退還款項,她也打算全數捐作慈善用途。

職總富食客發言人受詢時則告訴《聯合早報》,公司無法批准B君的休業申請,是因為他們在農曆新年前的兩個月,已通知所有攤主有關營業時間的規定,以便讓他們及時做出人手安排。

當時,還有另外四名攤主也做出同樣(休業)要求,富食客都一律沒有批准,因為食閣管理者必須遵守與業主間的運營合約。

至於A小姐的情況,富食客表示,他們知道A小姐的父親在休病假,但他們並沒有要求A小姐或父親親自開檔。由於A小姐在其他地方還有攤位,富食客相信她可以自行調派人手,以便讓父親休息。

  

好啦,故事就說到這裡。

有小販逝世,並不能像TIS報道所影射的,就是職總富食客「累死」對方。既然簽署了租賃合約,就必須執行合約精神,不能隨心所欲說變就變。整個過程能不能有多點人情味?這肯定是大家樂於見到的。容不容易做到,就得看人跟人之間的情商了,沒有一套放諸四海皆準的做法。

整個事件的最大贏家,搞不好就是協助打官司的律師們。主角們誰也討不到好果子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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