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所要求上市公司都必須建立內部審計,現實情況到底是怎樣的呢

2019年09月25日   •   2萬次閱讀

2018年8月6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發布了經修訂的《公司治理守則》,強化了「內部審計」條例的力度。同一時期,新加坡交易所也修訂了上市手冊的相關內容, 將部分公司治理行為重新規定為強制性行為。

自2019年1月1日起,上市手冊要求所有在主板和凱利板上市的公司都 「必須建立和維護長期有效的內部審計職能,且必須給予充足的資源配置和獨立性,保證內部審計職能不受其所審計的活動影響」。

半年之後,各上市公司是否已經形成健全的內部審計體系?新加坡國立大學商學院麥潤田教授等人的研究給出了答案。

教授簡介

麥潤田 | Mak Yuen Teen

新加坡國立大學商學院

會計系 副教授

紐西蘭惠靈頓維多利亞大學

博士

研究領域:金融財會、公司治理、盈餘管理、財務披露等

內部審計是公司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系統中第三道防線的關鍵。配置得當、獨立於管理層的內部審計能夠為公司的內控和風險管理系統的充分性和有效性提供額外的保障,幫助董事會履行其信託責任。

不過,相比於外部審計,內部審計雖然至關重要,卻未能在公司、投資者和監管機構層面引起充分重視。

內部審計的趨勢和影響

一份由麥潤田、Zhu Zinan和Low Chin Yang共同完成的新交所上市公司調研報告指出,在2011年至2014年間,擁有內部審計職能的公司比例有所上升,平均約92%。

這些公司中,26.2%至28.5%組建了自己的內部審計職能部門,而另外近70%的公司選擇將內部審計職能外包,這一比例相較幾年前的65%有所上升。

其餘公司並未對外透露他們的內部審計職能狀態。此外,有的公司雖然已經具備內部審計部門,但仍會使用外包服務來完善內部審計工作上的不足。

建立公司自身的內部審計部門還是選擇外包?兩者其實各有利弊。這也是專業性與獨立性之間的權衡,力求最大程度地避免過度簡化可能給公司運營帶來的風險。

公司自身的審計部門雖然對公司運作更了解,但也極有可能會被安排與其審計職能相衝突的工作任務。相比之下,外包審計服務更能保證審計的獨立性,但也會面臨缺乏相關專業知識的困擾。

研究發現,總資產規模是決定公司選擇建立內部審計部門還是外包的核心因素。總資產規模較小的公司通常傾向於將內部審計外包。

四年間,在披露採用內部審計外包服務的公司中,選擇會計事務所的公司比例從先前的三分之二增加至近80%,其中70%的公司都選擇了四大之外的會計事務所。

研究還指出,除了公司治理特性等影響外包選擇的因素,是否選擇將內部審計職能外包與更低的外部審計費用有關。研究結果顯示,將內部審計外包給四大會計事務所費用更低。

這一研究結果也再次證實,外部審計師更信賴被外包的內部審計,尤其是外包給四大會計事務所。(獨立條款規定,外部審計師不得向其外部審計客戶提供內部審計服務。)

此次調研探究了在2019年1月1日之前,即新交所內部審計新規定生效之前的上市公司內部審計狀態。

內部審計缺失

一家在主板上市的新加坡化工企業在2018年財報中提到,「公司審計委員會認為,內部審計職能在目前的狀態下並非必需;如果日後情形變化,公司將再做定奪」。

在該公司上市的45年中,這一情形始終未改變。不過,在其最新的年度財政報告中,對此已經及時地依據新規作出調整:公司於2019年1月僱傭了一家外部風險諮詢公司負責內部審計。

另一間同樣缺乏內部審計職能的龍籌股公司表示,他們「將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完善公司的內部審計職能」,而新交所規定的最後期限是2019年1月1日。

一家新加坡公司曾於2015及2016連續兩年的年報中表示將開展內部審計工作。然而在2017年的公司年報中,它表示內部審計將於2018財年落實。2018年,截至公司年報發布之日,其內部審計部門仍在組建中。公司的2019年年度財政報告以及股東大會則被推遲了。

某業務已擴展至柬埔寨的新加坡房地產公司在其年報中將「審計委員會」、「內部審計」和「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三部分做了合併,僅簡單列舉了13項如「複製粘貼」般拼湊而成的審計委員會職能。

這些條款里還包含了審計委員會對內部審計職能的監管。然而,此份年報既未透露公司是否已具備內部審計職能,也未提及是否已將內部審計職能外包,甚至於對公司是否已有適用的內部審計標準也隻字未提。

無獨有偶,另外一間公司的內部審計工作也始終停滯不前。該公司在其2016年和2017年的年報中都提及公司的審計委員會已經審查了2015財年的內部審計計劃,然而遲遲沒有下文。

另一支龍籌股公司也表示,董事會有責任維護公司的內部審計職能,審計委員會也有責任對內部審計職能進行監管,但始終沒有明確表示是否已設立了內部審計職能。

一些企業雖然選擇將內部審計外包,卻並未進一步披露具體外包公司。例如,某新加坡本地企業表示,他們將公司的內部審計職能外包給了某專業審計公司。

它不僅沒有透露任何外包服務公司的有效信息,反而給公眾留下了公司可能多次更換外包公司的印象。事實上,頻繁更換外包服務公司會令內部審計的有效性大打折扣。

特殊情形

一家龍籌股公司坦言,他們並未展開內部審計架構相關工作。相反,審計委員會 「在必要的時候向董事會提議任命公司內部的專業審計人員……承擔集團在相關財年的內部審計工作。」

但是就在本財年,管理層經討論後,選擇僱傭一家外部風險諮詢公司負責其最重要的子公司的部分業務內部審計。不出預料,審計師的建議之一便是公司有必要加強內部審計系統。

另一家石油天然氣公司的大部分業務位於馬來西亞,且業務已擴展至房地產、商務管理諮詢甚至於農業管理等多元領域。它表示,由於公司的業務風險狀況發生重大變化,因此審計委員會主席建議將組建內部審計體系的工作延遲至2019年。

內部審計者的職能衝突

一家自稱「亞洲領先的印刷電路板供應商」的公司表示,「目前公司的運營規模尚無法保證健全的內部審計體系的建立。且由於集團有大量的海外業務(尤其是中國),審計委員會已授權由財務長來審計本集團中國區和其他海外分公司的關鍵業務,必要時也會加強集團的內部控制。」

該公司表示:「經過仔細的考量,審計委員會認為財務長有能力對業務展開獨立審查。這些調查結果和建議也都經由管理層協商,並提交給審計委員會和董事會。」

另一家公司表示,他們已有一個由「人力資源部門和行政團隊」組成的內部審計部門。公司審計委員會認為,「這樣的安排將能確保內部審計職能在公司中擁有相應的地位。 」

一家礦業龍籌股公司披露,最近一個財年公司沒有聘請任何內部審計師,「而是由集團的會計部門負責公司的內部控制體系、風險管理系統和合規系統等內部審計職能」。該公司還表示「在有必要的情況下」會將內部審計外包。

麥潤田教授在最近一篇關於新加坡凱發集團(Hyflux)的文章指出,自2005財年至2008財年,凱發集團的內部審計工作一直由新加坡德豪國際會計事務所(BDO Raffles)承擔。當時的德豪國際的合伙人Lee Joo Hai同時擔任凱發集團的審計委員會主席一職。鑒於審計委員會與內部審計職能應當是監管與被監管的關係,凱發集團的這種外包顯然存在著監守自盜的威脅。

隨後,凱發集團將內部審計工作交由公司自身完成。但是,在2013年5月至2015年12月期間,其非執行董事Gary Kee被重新任命為執行董事,他同時負責公司財務、信息技術、內部審計和公司營銷的監管職責。

這些工作有部分屬於需審計的範疇,由一人同時負責這些職能並監管內部審計工作,自然會引發外界對公司內部審計職能獨立性的質疑。

即使Gary Kee並未同時履行兩方面工作的職能,他在短期內肩負多重身份也是不爭的事實。領英記錄顯示,2015年5月,凱發集團任命了新的內部審計負責人。

調查還發現,一些承接內部審計職能的外包公司有可能同期還為公司提供其他服務,進而影響內部審計工作的獨立性。外包公司為企業提供額外諮詢服務也無妨,但不影響內部審計的獨立性是必要前提。一旦客戶的要求會威脅到內部審計工作,外包公司應及時拒絕。

據一家公司披露,承擔他們內部審計工作的風險管理諮詢公司,同時也在協助集團做企業風險管理(ERM)。他們認為使用同一外部服務商,一來可以與集團現有的內部審計方案互補,二來可在確定了企業的運營風險之後,跟進年度內控自評。但是這種將內部審計與其他管理職能混合的管理模式,也可能威脅到內部審計的獨立性。

另外一家主營業務在馬來西亞的公司委託某四大會計師事務所來承擔他們的內部審計工作。該公司的企業風險管理計劃也與內部審計相關工作一併進行。這再次對內部審計的本質,及其是否應併入企業風險管理提出了質疑。

自我審查的威脅在另一家龍籌股企業的經營中更為突出。該企業聘請了一家符合包括內部審計師協會制定的專業準則等國際專業認可標準的中型會計事務所執行內部審計工作,並對公司實施企業風險管理。

然而,使用同一家服務供應商進行內部審計和企業風險管理,是不符合公司宣稱的內部審計標準的。企業風險管理是公司管理層的職責,應與公司的發展戰略和運作有機融合;外部服務商提供的企業風險管理服務幾乎毫無價值。

更透明、更切實的內部審計

調研中涉及的公司大都治理不佳或遭遇財務危機,這一點絲毫不令人意外。

雖然強制性要求上市公司設立內部審計職能的新規是朝著正確方向邁出的一步,但新規定的落實更為重要。如果上市公司只是做了表面功夫,沒有真正付諸實踐,投資者極有可能會被誤導。因此,審計委員會和董事會必須深刻意識到健全內部審計的重要性。

新交所應確保各上市公司提供充分的內部審計相關信息,例如內部審計職能是否外包,如有外包,外包給了哪家機構,並應考慮像馬來西亞證交所一樣要求公司披露內部審計外包服務的費用。這些信息將有助於投資者更好地判斷內部審計是否名副其實。

此外,正如新規定要求,新交所還需要確保內部審計不僅落實到位,更要長期有效,始終保持資源配置得當和審計的獨立性。

雖然本次調研所涉及的上市公司並非詳盡無遺,但調查結果依舊可以反映出多數公司的內部審計工作與新規的要求相去甚遠。

文章英文版發表於Business Times,點擊左下角「閱讀原文」查看

原題為Many SGX-listed firms not getting Internal Audit right

作者:麥潤田 新加坡國立大學商學院會計系副教授,Zhu Zinan 南洋理工大學會計系高級講師,Chew Yi Hong 公司治理領域研究員、活躍投資者

翻譯:Sarah Zhang

部分圖片來自網絡

*本文觀點來自作者,不代表新加坡國立大學商學院機構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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