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金融業問責機制!新加坡監管局發布指導原則

2020年11月06日   •   1萬次閱讀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發布指導原則,推動金融機構強化高層問責機制,並提升金融從業人員的道德操守。

金管局指出,金融機構在保障客戶利益、確保市場運作公平、有序及透明,以及守護金融體系的誠信方面扮演關鍵角色。而它們如何進行商業運作,以及跟客戶和其他利益相關者互動,最終取決於機構的文化。

五大預期目標

該局強調,要在金融機構提倡負責任的文化和道德操守,需在高層建立起問責機制,並獲得監管框架在背後支持。指導原則列出它對金融機構的五大預期目標,包括:

一、清楚列明負責核心功能的高層人員;

二、確保這些高層擔任該職務是「適合及正當」(fit and proper)的人選,並對屬下員工的行為及所管理的業務承擔責任;

三、制定治理框架支持高層執行任務及履行責任,維持清楚和透明的管理架構及從屬關係;

四、確保「顯著風險員工」(material risk personnel)是擔任該職務「適合及正當」的人選,須受制於有效的風險監管機制,有適當的薪酬架構以及遵循行為守則;

五、制定框架提倡所有員工遵循適當的行為守則。

指導原則對高層的定義涵蓋但不限於首席執行長、財務總監、風險總監、營運總監、各商業部門主管、人力資源主管、合規主管等。

至於「顯著風險員工」指的是決策或工作可能顯著影響機構的安全與穩當(safety and soundness),或可能危及客戶或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員工。他們可包括在前、中及後端工作的員工,以及任何擔當主管職務但並非高層的員工。

全球金融危機2008年爆發後,各國監管單位試圖分析造成危機的種種因素,而銀行和金融機構高層在這當中的行為可能疏於職責,存在道德風險受到了廣泛關注。過去幾年,各國監管機構尋求制定更嚴格的守則,推動金融業建立起個人問責的文化,避免歷史重演。

金管局昨天發布的23頁指導原則參考了該局先後於2018年4月及2019年7月提出的建議書及公眾諮詢中獲得的反饋。

指導原則也附帶17頁的信息文件,要求金融機構在形塑機構文化、員工聘請與培訓、通信與反饋渠道、監督與評估、內部審計、績效管理與薪酬制度,以及個人問責等九大方面強化作業程序。

新加坡金融監管機構概述

新加坡的金融監管主體是成立於1971 年的金融監管局(Monetary Athourity of Singapore,簡稱MAS)。作為一個崇尚高度法治和嚴格管理的國家,新加坡的金融監管局擁有非常強的獨立性和權威性,能夠對金融過程進行有效的監管。

與其他東協國家不同,MAS 一身二任,既是央行,又是金融業監管機構,職能與中國的「一行三會」類似,具體有兩大職能:一是中央銀行金融調控職能,與其他國家的央行一樣,MAS 也通過利率政策、公開市場業務操作、存款準備金等工具,運用利率、貨幣供給、外匯儲備等工具,保持匯率和物價穩定,以調控整個國民經濟;二是金融監管職能,負有對所有的金融部門,包括銀行、保險和資本市場中介機構進行監管的職責。當然,金融監管局也通過強大的公司治理架構和嚴格遵循國際會計標準來提升塑造新加坡的金融業,並通過與業界合作成為一個國際金融中心。

MAS 的金融監管職能由「金融機構監管組團」實施。該組團是MAS 最大的組團,由銀行署、保險署、證券期貨署、市場體系與風險顧問署、監管政策署、監管法律服務署組成。銀行署是該局最大的一個部門,其人員占MAS 總員工數的1/8。由於在新加坡的銀行較多,銀行署下設六個銀行監管組群,明確每個組群的監管機構。同時在銀行署內部專門設置了「資本市場部」,以便與銀行署內的有關部門合作開展對銀行資本期貨業務的監管。

新加坡的金融監管體系,有三個顯著特點:一是監管當局具有較強的獨立性。MAS採取了董事會——執行總裁辦——職能部門的治理結構模式。MAS董事會由政府官員及財政金融界、法律界的資深要員組成。新加坡MAS董事會這種人員構成為保證MAS職能的有效行使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並沒有過多地影響MAS的獨立性,在實施宏觀調控和金融監管過程中有相當的獨立性和很高的權威性;二是實行混業經營和合業監管的體制;三是銀行業監管注重管監分離和有效協作。

新加坡金融機構監管制度

1、金融機構的准入和退出機制。

MAS嚴格限制金融機構的市場准入,對於信譽不佳的金融機構一概不予受理。各類銀行的業務範圍均有明確界定,不能超業務範圍經營。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按市場原則進行,政府不干預機構的設立與撤併,金融公司要退出,需先進行清算,償還個人和公司債務後依法清盤,不存在中央銀行救助和行政關閉的問題。正是由於MAS 設定了嚴格的金融機構准入機制,因此,MAS充分信任准入後的金融機構,讓金融機構參與間接合規性管理。MAS認為,金融機構是資金進出的主渠道和外匯交易的「信息中心」,應該最了解客戶的經營背景。貨幣可兌換後,大量的合規性監管交由金融機構直接處理,金融機構已成為實施有效監管的「中介機構」。這些金融機構既是很重要的管理對象,又成為監管政策的一線執行者。

2、監管方式。

MAS建立系統的監管程序和監管方法,採取現場審查與非現場審查相結合,以非現場審查為主的監管模式,實現了「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風險評級——非現場跟蹤監管」的良性循環。現場審查主要依靠中介機構進行。對於現場審查的實施,新加坡金管局有非常明確的規定,每年對哪些機構進行現場審查都有周密計劃,避免出現盲目和隨意的情況。非現場審查是指監管機構定期和不定期地對被監管機構上報的各種統計資料、報表等,按一定的程序與標準進行審查分析。非現場審查採取全方位搜集信息、全程跟蹤完成非現場監管工作。監管者不僅定期向銀行收集報表,而且還向監管當局的現場檢查人員、銀行的內部和外部審計者、國際資信評級機構和境外監管部門取得對銀行的評價,從各類媒體和金融市場上獲取與被監管者相關的資訊。MAS的非現場監管人員與商業銀行高級管理層時刻保持聯絡,對其經營和管理情況進行廣泛的徵詢和討論,通過各種渠道取得銀行的真實信息,並將這些信息輸入信息處理系統,實現監管信息資源共享,提高監管的效率。MAS將根據非現場監管信息,確定對銀行的現場檢查力度和頻率,實施專注風險的現場檢查。MAS通常不開展對銀行業的統一檢查,

而是根據每一家銀行對本地金融業的影響程度及非現場評級所揭示的風險狀況,決定現場檢查頻率。

此外,MAS還根據國際慣例,結合新加坡金融業的特點,制定了一套切實可行的業務風險評價辦法,運用數理模型對金融機構的各項業務的風險臨界範圍和現實風險進行檢驗對比,調控風險大小,以此評價在一定風險程度下銀行的承受能力。MAS主要運用VAR模型和加壓測試兩種數理模型管理銀行風險。VAR模型(Value -At -Risk)是國際清算銀行推薦的計量市場風險的數理模型,可以測量多種交易活動(如股票、債券、衍生工具)的市場風險,通過對大量歷史交易數據按正態分布進行假設檢驗,推導現有資產適應未來市場風險的能力。加壓測試(Stress Testing)主要通過專家對產生業務風險的因素進行深入細緻的分析,以歷史極端事件作為假設條件,對業務風險進行單因素或多因素的極端數據測試,測量銀行在極端情況下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失。

3、信息披露制度。

充分的信息披露能夠發揮市場對金融機構運行有效性的評價和約束作用。在新加坡,銀行信息披露側重於三方面:公司治理、經營狀況以及風險管理。MAS建立了強制的信息披露制度,確保監管當局和公眾能夠及時了解相關金融機構的運作情況。此外,MAS還在借鑑美聯署資訊程序的基礎上,自行開發了一套集非現場監測、現場檢查、銀行風險評級為一體的資訊系統。該系統不僅可以讓各種監管信息通過這一制度更好地實現信息共享,還可以在相當大範圍內實現對信息的核查。

4、法律保障。

新加坡金融法律體系由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期貨交易法、基金管理法、外匯交易法、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發出的信函及其他相關法規組成。這些法律由MAS制定並經國會批准通過。監管權力與監管標準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從而保證了監管工作的嚴肅性和規範性。同時,相對完善的法律保證了新加坡金融監管的有效性,而嚴格執法則大大提高了MAS 的監管力度。新加坡對法律的嚴格執行舉世聞名,金融機構如果出現違規行為,將受到法律的嚴厲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