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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僱傭法令》所保障的雇員
《僱傭法令》不分國籍,保護所有在僱傭合約下為僱主工作的雇員,但從事以下工作者例外:
a) 每月底薪超過$4,500 的經理和執行人員;
b) 海員;
c) 家政工人;
d) 受僱於法定機構與政府部門的雇員。
《僱傭法令》保障所有的本地和外籍員工,包括臨時雇員、合約雇員、日薪雇員或長期雇員。

注意事項
01
• 僱傭合約是指一方同意僱傭另一方為雇員;另一方同意成為其雇員,並為僱主服務而達成的協議。僱傭合約可以用書面或口頭方式訂立,並可包含明示或暗示的條款。
02
•經理與執行人員是指有經理或監督職能的雇員。他們具有影響決策和作出決策的職權也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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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僱傭法令》哪些條款和雇員有關?
一般而言,所有條款都適用於受《僱傭法令》保障的雇員。但是,《僱傭法令》第IV 部分中涉及工作時數、休息日、年假、輪班工作和其他工作條件,僅適用於每月底薪不超過$4500 的勞力工人和每月底薪不超過$2500 的非經理或執行人員的其他雇員。
注意事項
01
勞力工人是指一般從事體力勞動、有技能或無技能的雇員。一些例子包括清潔工人、建築工人、勞工和司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