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訊)大馬一名技術人員在新加坡工作時不幸受傷,然而僱主聲稱該員工同意放棄對該公司提起訴訟,但法庭駁回此論據,並裁定僱主必須對受傷的員工承擔疏忽責任。
2018年4月16日,馬來西亞技術人員阿茲米姆達在一次工作事故中,導致頭部嚴重受傷。
法官裁定,支付給阿茲米的1300新元用於簽署三名公司代表探訪時向他提交的棄權書,並不能作為換取他與公司簽署的協議的對價,並裁定該放棄不具有合同效力。

阿茲米在2018年4月16日的一場事故中導致頭部重傷。(取自《海峽時報》)
法官卓喬納森(譯音,Jonathan Toh)在2022年10月31日發布的口頭陳述中說,以相當於阿茲米月薪的現金,並在探訪時付給他並要他放棄訴訟權,並不是對價交易。
在法律上,提供對價是提供有價值的東西以換取利益。
法官還裁定該公司聲稱,作為協議的一部分,一旦阿茲米康復,他將獲准繼續工作的條款太不確定,無法作為協議強制執行的一部分。
「如果這只是(公司)在(阿茲米)康復時繼續雇用他的意向聲明,那麼它就沒有合同效力,也不能構成良好的對價。」
阿茲米曾就他在順利路一家公司發生的事故中受傷,起訴僱主「Hiap Tong起重和運輸公司」。
當時35歲的阿茲米被一個彎曲的金屬片擊中,導致多處顱骨拱頂和面部骨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