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勿洛北一帶撞死騎腳踏車的婦女,本地首起電動踏板車致命事故的被告被判入獄12周。22歲的馬來西亞籍被告Hung Kee Boon是本地永久居民,他在本月初承認一項使用違規電動踏板車的控狀後於昨天(20日)被判刑。
案情顯示,被告在2019年9月21日晚上10點多在勿洛北3街一帶的腳踏車道超速騎行電動踏板車,結果撞上腳踏車騎士王美英,導致王美英被撞飛,入院五天後逝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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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美英當時使用的腳踏車沒有裝上車燈。被告使用的則是一輛未經註冊的電動踏板車,重約44公斤,最高車速介於每小時75到80公里之間。
據報道,法官下判時將被告使用未經註冊的代步工具這項控狀考慮在內。法官也將被告的認罪以及年齡納入考量。儘管辯方律師要求判他緩刑監視,但法官認為威懾(deterrence)和報應(retribution)的判刑原則顯然比改造(rehabilitation)更重要。雖然法官對於被告當時因父親自殺而造成的精神狀態表示同情,法官認同這跟他魯莽騎行並無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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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莽行事導致他人死亡的最高刑罰是監禁長達五年、罰款,或兩者兼施;騎行違規個人代步工具的最高刑罰是監禁長達三個月、罰款高達5000元,或兩者兼施;騎行未經註冊的個人代步工具的最高刑罰則是監禁長達三個月、罰款高達2000元,或兩者兼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