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支持採取更嚴厲措施保護公眾安全 也尋求了解政府如何確保被判的人繼續獲改造

15位議員就修改令下推出的刑罰框架以及法證醫學檢驗新框架展開辯論。議員在支持政府採取更嚴厲措施保護公眾安全的同時,也尋求了解政府如何確保在新框架下判刑的人繼續獲得改造。
在這項法案長達四個小時的辯論中,有議員質疑為何由部長而不是法院來評估危險罪犯刑滿後是否適合獲釋。也有議員擔心保護公共安全增強版的風險評估缺乏準確性,可能因為錯誤判斷導致罪犯長時間被拘留。
阿裕尼集選區議員林瑞蓮說:「即使是受過訓練的專業人士對犯人的風險評估和預測也可能存有錯誤。美國有大量研究表明,未來可能出現暴力的預測往往出錯。每三名被預測未來會施暴的人當中,只有一個人最終這麼做。」
義順集選區議員吳順喜說:「修正案內容不適用於那些目前正在服刑的人,如果在保護公共安全增強版生效前已被判刑,但當局評估他們仍對公眾構成威脅,政府可以採取什麼措施更好地保護公眾。」
官委議員約書亞托馬斯說:「到底誰才應該掌握權力來剝奪犯罪者的自由權。我的看法是應該交由法院來決定。只有在非常特殊的情況下才有特例,我可以接受的是,例如在國家安全問題上,因為那可能是緊急情況。」
多位發言的議員也認同採集嫌犯和受害者的法醫證據有助警方取得決定性的證據,不過他們希望政府採取措施,例如為警員提供相關培訓,以確保弱勢群體或孩童的權益受到保護。
惹蘭勿剎集選區議員潘麗萍說:「刑事司法程序必須從逮捕、審訊、審判、量刑和監禁開始,就有效的保護弱勢群體,特別是那些有特殊需要或教育程度有限的群體。如果不這樣做將是不公平的。」
官委議員賽義德哈倫醫生說:「抽血被認為是侵入性的做法,當局是否可以列出在未經同意下採取法醫證據時,那些身體樣本被視為是非侵入性的,這會更明確。」
律政部高級政務次長拉哈尤答覆和總結辯論時說,在採集嫌犯和受害者的法醫證據時,如何採集樣本決定了程序是否屬於侵入式。
拉哈尤說:「樣本是否具侵入性,取決於獲取樣本所採用的程序。例如通過口腔拭子獲取唾液樣本,或通過剪掉受試者的頭髮來提取頭髮樣本都不屬於侵入性程序。」
拉哈尤也指出,根據目前的數據,需要引用保護公共安全增強版的個案,每年可能少過30起。在囚犯服完法院判處的刑期後,再由部長決定是否需要基於加強保護公眾的安全延長拘留期,這能起到更大的作用。
拉哈尤說:「符合邏輯和原則的方式是交由政府決定。在特定情況下可以進行司法檢討,交由部長扮演決定是否釋放罪犯的角色,如尚穆根部長提過的那樣,這不是我國刑事司法程序獨有的做法。」
拉哈尤重申,新的刑罰框架是律政部定期檢討律法的結果,為的是給法庭額外的工具,阻遏犯下嚴重罪行的危險囚犯在獲釋後重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