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名母親以女兒被祖父暴力對待為由,為孩子申請個人保護令,但法官以沒有證據證明祖父有過暴力行為,駁回申請。
新傳媒英文新聞網CNA報道,根據法院的裁決書,申請人也就是案中的母親目前正同丈夫辦理離婚手續。兩人育有兩個女兒,由於都忙於工作,男方的父母一直同他們一家同住,幫忙照顧小孩。
這名母親是在去年11月為15歲的女兒申請個人保護令。母親指去年10月底,女兒準備下樓扔垃圾時,祖父因為她沒有把書房裡的桌子整理好而訓斥了她。當女孩表示稍後再收拾時,祖父當著女孩朋友的面提高了聲量,並叫她離開家。女孩之後回到家時,祖父問她為什麼回來,女孩回答說「房子不是你的」,隨後走開。
在另一起發生在去年11月的事件中,母親指女兒在吃午餐時,祖父也一同用餐,但卻表現得很激動,把杯子重重放在桌上,還用力放下其他物品,並盯著孫女看。
80歲的祖父反對這項申請。他表示,自己和妻子一直同兒子一家同住,協助照顧孫女。自從兒子和媳婦鬧離婚後,他和媳婦的關係便惡化。
對於兩起事件,祖父說,第一起事件發生時,他其實是看到孫女沒整理好書桌就要跟朋友離開,所以才提高聲量要引起孫女注意,讓她先把書桌整理好才出門。
至於第二起事件,他表示自己已80歲,偶爾會不小心掉東西。而事發當天他端著熱盤子不容易,因此才把盤子放在桌上,並否認曾盯著女孩看。
祖父說,兩個孫女自小由他和妻子照顧,是他的「寶貝」。
法官:母親為孩子申請個人保護令「顯然沒有必要」
負責這項申請的法官表示,他接受女孩對10月份事件的描述。女孩承認,祖父當時的行為是為了管教她,因為祖父不希望他的妻子,也就是女孩的祖母替她收拾殘局。
相比之下,祖父在庭審中的口頭證詞與他之前提交的書面宣誓書內容不一致。在宣誓書中,他承認自己確實提高了聲量,並要求女孩離開房子。
法官表示,老人家可能記憶模糊,並非故意說謊。然而,前後矛盾之處降低了他證詞的可信度。
對於11月份發生的事件,法官認為祖父的解釋是合理的,而且女孩的母親也未對這一解釋提出異議。
女孩和母親都證實,在過去14年同住的期間,祖父從未對女孩實施過任何肢體暴力。這起申請完全是基於所謂的情感和心理虐待指控。
法官認為,祖父的行為並不構成這類虐待,也沒有使用粗俗或侮辱性語言。
在駁回申請後,法官下令女孩的母親向祖父支付訴訟費用。
法官指女孩的母親沒有考慮用其他方式處理事件,就申請個人保護令。
他說:「雖然我認為申請人並沒有惡意或其他不當目的,但這項申請本身在很大程度上是基於錯誤理解提出的,導致另一方不得不為自己辯護,並因此承擔了費用和開支。」
法官補充,雖然法律已擴大「家庭暴力」的定義,包括情緒和心理虐待,但這並不意味著法院會輕易發出個人保護令,特別是在沒有必要的情況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