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然被解僱,notice pay in lieu 的薪水發多少,誰說了算?

2018年05月23日   •   6萬次閱讀

持EP網友的求助信,和僱主的矛盾焦點在於有上萬元的notice pay in lieu(替代通知的薪水)。一方面僱主不願意給,另一方面雇員卻覺得很不合理。到底它是怎麼定義的,又怎樣才能妥善解決這個難題?希望也能幫到更多網友應對相似情況。

小弟入職接近3年,持有EP,前不久在和老闆有點不愉快的談話後,被立刻解僱。理由是我工作態度不好,有一些工作我故意找理由不做或者推給別人做。

由於立刻解僱,我沒有notice,也不給我notice pay in lieu(編者註:指替代通知的薪水,一般會在合約中寫明,如果僱主要停止僱傭關係,必須給予雇員的數月薪水)。

(MOM)

理由是合約有一個條款。全文如下:

Employer may, in its sole discretion, terminate the employment of the Employee without notice of payment in lieu of notice if the Employee is or becomes:

(vi) continually or significantly neglectful of his/her duties under this Agreement;

(意思是:如果雇員有持續或明顯的玩忽職守現象,僱主可以不必付停止僱傭關係的替代薪水,就單方面宣布解聘。)

按照合約,我應該有長達3個月的notice pay in lieu,算起來就有10,000+新幣。公司執意按照上面這個條款執行,我覺得很不公平,就是一些口頭說的一些事我沒有做,就說我故意忽視不做,但是其實沒有實質的證據,就要「吞」掉按合約該給我的1萬塊?

我不是PR,所以馬上就要離開新加坡了,我想問問有沒有遇到類似的例子?

我最近也研究過是不是去MOM(人力部)申訴,也有打過電話,不過MOM無法給我有用的建議。我也存在一個舉證的問題

如何證明我沒有neglectful呢?

關於不給我notice pay的那個條款,由於他用詞是「is or becomes」 neglectful, 是不是即使公司沒有實質證據,也可以用becomes來引用這條?

另外還想問下,關於這個條款,是不是可以引用新加坡的The Law of Negligence進行判斷?

根據網友提供的信息,網友也諮詢人力資源專家的答覆如下:

建議是跟僱主儘可能協商好,協商不好再走訴訟或者人力部的協調。

簽署的合同一旦通過試用期,之前簽署的notice對雙方都有約束,約束的依據就是: The party that breached the terms of employment will be liable to pay salary in lieu of notice(編者註:意思僱主和雇員任一方毀約,都要向對方賠付替代通知的薪水。換句話說上例中,如果是雇員提出不幹,也需要付僱主3個月的薪水)。

如果一方以證據不充分的情況來認定另外一方的行為都是不可取的,所以僱主和員工都有自己的說辭,這個只有你們當事人才能評估事件的真實性。

當然,我們的意見還是覺得,雙方還是儘可能和氣解決問題,通過有效的溝通渠道來解決問題,如果要走法律程序,有點過於繁瑣和費用較高。人力部可能只能裁定像拖欠薪水這些比較直接的權益,Notice payment可能要走相關的法律程序。

網友表示:由於這件事發生大約3周,開始很懵,我也不知道究竟如何解決比較好。我和公司的協商基本是沒有可能,因為公司既然已經解僱了,而且當天趕走我,當然是能少付錢就少付錢。 」

「我還有一個情況沒有說,我還有11天annual leave,但是公司也不給我錢,也不讓我使用,直接說forfeited due to termination。但是合約完全沒有這種條款。其實是可以看出公司態度是非常差的,目前是一分錢都不給」

「由於我的notice這塊是最大部分,應該來說,這部分可能性決定了我下一步怎麼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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