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8日訊)把自己喻為「無能丈夫」,律師離婚後上高庭向前妻女高管索討生活費,並要瓜分她名下近950萬元(2850萬令吉)家產,包括17間房產。高庭法官認為律師仍有能力自力更生,不夠「無能」,裁定前妻不需要支付生活費。
除此之外,法官根據雙方的貢獻,判律師只能獲得兩人婚姻資產中的大約一成。
自稱「無能前夫」的律師今年66歲,他在2011年與現年52歲的房地產中介公司女高管結婚。兩人是在1999年開始同居,沒有孩子,與女高管前段婚姻的一對兒女(兒子28歲,女兒25歲)同住。
夫妻感情後來決裂,女高管在2016年7月展開離婚訴訟,兩人隔月正式離婚,婚姻長達五年半。
兩人為了分婚姻資產的分配以及丈夫的生活費鬧上高庭。律師指自己是「無能丈夫」(incapacitated husband),在2009年患上美尼爾氏症(俗稱「耳水不平衡」)不能正常做律師,每個月只賺少過600元(1800令吉)。
他指出,根據婦女憲章第113(1)條文,法庭有權利下令女高管給「無能丈夫」或者「無能前夫」生活費,因此希望法官判女高管給他每個月2500元(7500令吉)生活費。
女高管反駁丈夫的說法,指他的醫療報告沒說他不能工作,病情沒有嚴重影響他的生活。她還聘請私家偵探跟蹤律師,發現他的生活一切正常。
法官指出,根據婦女憲章,「無能」指的是失去賺錢養活自己的能力,法官不認為律師的病情會對他的工作能力造成太嚴重的影響,因此不能說是「無能」,沒理由判女高管支付生活費。
婚姻資產
丈夫能夠得到11%的資產
女高管指部分房產是她婚前購買的,不能算婚姻資產。法官表示,只要是結婚期間還得繳付房貸的房地產,都算婚姻資產。
根據判詞,兩人之間的婚姻資產一共超過960萬元,其中947萬元在女高管名下,這些資產包括17間房產。
女高管認為,10間房產都是她在結婚之前就購買,不算是婚姻資產,這些也都是她的個人投資,律師根本沒有參與其中。
法官指出,根據婦女憲章,即便房地產是在結婚前購買,只要房貸還未還清,都必須列為婚姻資產,再按照雙方的貢獻比例分配。
另外,法官指出,除非是配偶有明確意圖,例如簽白紙黑字說房產與他無關,否則房產的價值與債務都需要列為婚姻資產。
法官最終按照雙方的直接和間接貢獻比例,判律師能夠得到11%(約300萬令吉)的資產。
雙方說法天差地別
律師指自己是兩孩子的「真爸爸」,稱女高管「拜金」沒有照顧孩子。女高管指兩孩子只是在「忍氣吞聲」。
兩人對於各自在婚姻中的貢獻各執一詞,律師指女高管過於追求錢財而忽略了母親的義務,他雖然不是兩孩子的親生父親,但感情如同「真爸爸」。
他聲稱,他不但為兩孩子的學業奔波,還是他們的精神支柱,並出示多張孩子寫給他的父親節感謝卡。
女高管的說法與律師天差地別,指兩名孩子是為了家庭和諧才會「忍氣吞聲」,並且出示兩人的口供書,說兩名孩子跟律師根本就不親。
法官認為兩名孩子的感謝卡非常真誠,可能後來感情決裂才會指與律師感情不合,但足以顯示律師雖然不是主要照顧孩子的人,但扮演的角色不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