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負責人指出,屋主擅自入屋貼告示,通知房客要收回房子。 (受訪者提供)
(新加坡訊)租房公司稱租下芽籠公寓單位,簽了3年合約,大肆整修,做成共享居住空間出租,豈料一年後屋主竟要解約收回房子後,一些租客僅入住一周,就被令搬走。
《新明日報》報導,共享居住空間(co-living)公司的女負責人日前聯繫《新明日報》稱,她於2021年9月以每月2900元租下芽籠一帶的公寓單位,合約寫明屋主同意把單位做為共享居住空間。
不料去年12月12日,屋主就指他們違例在屋內做隔間,不符合市區重建局(URA)標準,要他們在2023年1月15日把單位清空,收回單位。
「當時公司把隔間拆除,也向律師諮詢。律師請屋主拿出不符合當局標準規定的證據,但對方卻拿不出。」
共享空間公司負責人申訴,屋主在1月13日和17日,以及上周一(2月20日)擅自進入單位貼告示要租客搬,還打開租客的房門。
不願具名的男租客(30歲)受訪說,他上星期天才剛搬進這個共享空間,妻子則是事發2天前才飛抵新加坡。當時,只有妻子一人在家沖涼,聽到外頭有動靜,妻子趕忙穿上衣服出來看個究竟,竟看到有陌生男正打開他們的房門,把她嚇壞了。
在單位住了一年的另一名男租客(50歲)說,屋主擅自進出單位,無法接受。
公司負責人說:「我們事後報警,我還花了近300元為租客換新鎖。」
屋主張貼的告示稱,由於違法建隔間,屋主要收回單位,租客須把單位清空。
屋主張先生(28歲)回應,早在去年底通知女負責人要結束合約,但對方仍持續匯來今年頭兩個月的租金,顯然是不想搬。由於沒有租客的聯絡方式,他只好上門通知房客。另外,他指當天還發現有不在租客名單的人在屋裡。

女負責人指租客發來照片通知,她才得知屋主進入單位。
找藉口收屋
租房公司負責人說,近來房租飆漲,懷疑屋主因此反悔,找藉口收屋。
屋主稱,早前雖被告知會做隔間,但曾提醒,需確保沒有觸法才同意,然而,他事後上網查詢,發現私自做隔間屬違例。
「這個隔間完全沒窗戶,不符合條例,另外也有逃生隱憂。」
他說,根據租賃合約,租房公司須在更動租客的兩周內提供相關住戶信息,然而對方始終沒這麼做。
「我根本不知道這些租客在本地是否有合法居留權。
「她說我為了漲房租才解約,根本不合理,我們只剩一年半的租約,解約後也不是馬上能找到租客,就算租出去也只多幾百元,我沒必要為了多賺萬多元,弄得這麼麻煩。」

屋主稱發現租戶建的隔間沒有窗戶,擔心有隱患。 (受訪者提供)
找不到屋主女兒
租房公司負責人稱除了花近3萬元進行裝修、換冷氣機、油漆和建隔間,也給了3個月的定金,還要為退組的房客找住宿。事後她多次聯繫屋主兒子洽談賠償金事宜,卻都找不到對方。
屋主張先生說:「我沒避開她,多次要求跟她見面談,她卻只是發律師信給我,也聲稱要報警。我本來請她1月15日到公寓交接房子,她也不出現。」
他也說,女負責人獅子開大口,向他索償逾5萬元。
「對方就連解約後一年半的收入損失也算進去。現在是她違例在先,我不可能賠錢,但我願意退還押金,也會給租客半個月到一個月的時間找新住處。」
該依法解決
受訪中介稱,屋主和租房公司都有問題,都應依法解決問題。
博納集團主要執行員林永富受詢時說,屋主與租客在簽署租約前,可事先在合約里列明相關條款,避免日後出現爭議。
「屋主在出租給共享居住空間公司時,事先有權要求對方出示與租客的合約內容。」
針對上述糾紛,他指在私宅加建隔間,若是隔間沒窗戶,或可能違反防火條規,且租客修改租屋處內部結構時,需提前獲屋主與公寓管理層同意,確保一切合規格。
另外,他說,若有租客違法時,屋主也不能貿然上門,應依法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