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兩姐妹輪流供房貸,母親之後立遺囑,把房子留給弟弟一家人,姐妹倆不滿,將母親告上法庭。
根據高庭判詞顯示,起訴人王美玉和王美華是一對姐妹。
王美玉在1980年與母親許亞英聯名購買一間政府組屋,房貸從王美玉的公積金戶頭支付。後來,王美玉在1987年結婚,申請到另一間政府組屋,王美華就頂替姐姐,與母親聯名擁有屋子,房貸則從王美華公積金扣除。
到了1993年,王美華結婚,也申請到了另一間政府組屋,原本的房子就改由父母兩人聯名擁有。王美玉改用現金方式,幫父母繳交房貸,直到2016年房貸繳清為止。
由於姐妹倆都擁有新組屋,之前所支付的房貸就退回到兩人的公積金戶頭。
父親在2009年過世,屋子便由母親全權擁有。母親在2013年立下遺囑,將房子留給唯一的兒子王裕興,遭王美玉和王美華反對,兩人因此將住在社區醫院的母親告上法庭。
起訴方稱,房貸是由訴方出錢,因此房子她們有份。不過法官指出,建屋局法令明文規定,禁止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擁有第二間政府組屋利益,最後判訴方敗訴。(人名譯音)
母無需支付訴方堂費
法官在判詞提到,訴方所呈堂的證據不夠有力,足以讓他駁回訴求。
法官也對訴方向母親要求訟費的決定感到失望,法官指母親只是把屋子當成是自己的,才會把它留給兒子,即使訴方勝訴,他也不會令母親支付訴方堂費。
母:為給兒子有個家
母親在遺囑里解釋說,兒子與他的家人都住在房子裡,為了給他們有個家,才會把屋子留給兒子。但母親也感激兩個女兒出錢,並希望女兒能體諒她的苦衷。
母親也在遺囑里表示,希望孩子間能大方並善待彼此,不要為了她的遺囑或屋子吵架。
不過訴方在去年9月申請屋子的買賣禁令(Caveat),表示兩人擁有屋子利益。
王美華在法官詢問後,確認所繳付的房貸已退回,最後放棄與母親爭屋子,只剩王美玉表示,房貸由她出錢支付,因此屋子日後變賣,賣屋所得應歸她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