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網路公民」主編許淵臣。 (檔案照)
(新加坡訊)「網路公民」主編許淵臣因誹謗新加坡3內閣成員而被判入獄3周,向新加坡高庭提出上訴,刑罰獲減輕至罰款8000新元或以坐牢兩周代替,但他在上訴得直之前已服刑完畢,最高法院上訴庭表示,不能以早前獄刑抵銷上訴後罰款替代刑期,本案情況並未對許淵臣不公平。
這起案件源自於「網路公民」(The Online Citizen,簡稱TOC)投稿者迪科斯塔在2018年9月4日,擅自利用友人的電郵帳戶向「網路公民」投稿,文中被指含有誹謗內容,有損新加坡內閣成員的聲譽。
許淵臣未核實內容就刊登有關文章,因此連同迪科斯塔一起被控刑事誹謗罪。
兩人在受審後被判罪成,許淵臣須坐牢3周,迪科斯塔則判監3個月3周,他們都針對罪成和刑罰提出上訴。
高庭法官審理後,去年5月減輕兩人面對的刑事誹謗罪刑罰,把原本的3周監禁改為罰款。
由於許淵臣在國家法院判刑後已入獄和服完獄刑,他要求高庭讓他以坐牢兩周代替8000新元罰款,再以他早前的服刑來抵消這次的監禁,獲得法官批准。
之後,控方向最高法院上訴庭提出刑事參考,要求三司就有關的上訴裁決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加以闡明。
以大法官梅達順為首的三司周二發表裁決。
三司指出,審理上訴案的高庭法官認為,如果法庭要求已服完刑期的許淵臣支付罰款,那對他不公平,但三司不同意這個看法。當初是許淵臣不要求保釋在外等候上訴案的審理結果,而決定先入獄服刑,並且在出獄後移居台灣,因此他如今得承擔自己的選擇所帶來的後果。
三司說,法庭向來強調,決定上訴的被告可申請保釋在外候審,若覺得保釋金過高,大可向法庭要求調低保釋金,或儘早審理上訴案,但許淵臣自知會上訴要求罰款,仍選擇立即入獄服刑,因此他如今得面對做出這個選擇的後果。
另外,根據三司對刑事訴訟法的詮釋,罰款的替代刑期是無法提前執行的,換言之,許淵臣無法以早前完成的獄刑來抵消後來的罰款替代刑期。
三司指出,即使法庭認為罰款才是誹謗案的適當刑罰,但考慮到許淵臣已完成服刑,法庭應駁回許淵臣對刑罰的上訴。
三司撤銷高庭的上訴得直裁決,改為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