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創業,註冊公司是一個必需的環節,在新加坡註冊公司,企業有什麼類別,而且每個類別之間又有什麼差異呢,現在環球小編就細細為你道來。

說到註冊公司,就需要先來了解下為什麼要來新加坡註冊公司:
新加坡註冊公司的優勢:
1. 靈活的運作模式
成立新加坡公司,既可以在當地運營業務,也可以用於操作離岸業務。
2. 良好的公司聲譽
新加坡政府對註冊新加坡公司有著嚴格的註冊審批制度,並且需要至少一名新加坡本地董事作為擔保,針對其後的公司維護亦有相應的嚴格制度,此措施保障了新加坡公司享有優良的公司聲譽。
新加坡被視為一個遵循規則、運轉良好、現代化和誠實的國家。這種對新加坡品牌的正面印象也影響了它的業務。通過在新加坡開展業務,你將向你的客戶、合作夥伴和供應商發出專業和信賴的信號。他們對你的業務的第一印象將會是一個專業的,有能力的,誠實的,運行良好的公司。
3. 先進的金融體系
新加坡在外匯及從當地遣返公司資本和利潤上沒有管制,因此,資本市場的深度和流動性協助企業更容易募集資金。
4. 開放型經濟政策
新加坡公司可受益於政府鼓勵的開放型政策,因此,國際貿易商可以自由買賣商品,少了貿易保護主義措施和壁壘;新加坡政府已與多國簽署了自由貿易協定(FTAs)和投資保障協議,包括:中國、日本、韓國、美國、印度和東協10國等。
5. 環球商務樞紐
新加坡地處馬六甲海峽的要塞,使之成為世界一流的海陸空交通樞紐;立足於新加坡的公司可以充分利用海、陸、空的一體化基礎設施聯通世界,將貨物和服務送達全球任何地方。
6. 上市融資的可能
新加坡公司可通過新加坡證券交易所上市,從而在國際資本市場上募集資金。例如:中國航油和中國遠洋投資。
7. 政府對初創企業的支持
新加坡政府採取了非常有利於增長和創新的政策。它為初創企業提供許多贈款、稅收優惠和實物援助計劃。在某些優先行業內,政府還可以補貼新企業的勞動力成本。這些好處對當地企業和外資企業都適用。
在過去10年里,新加坡培養了自己的風險投資社區。它現在是亞洲風險投資的佳選。在新加坡註冊和定位企業業務,你可以合理的利用這些資金渠道。
8. 外資所有權,沒有外匯管制
新加坡允許外國人完全持有新加坡公司股份。你不需要任何當地合伙人或股東。這使你能夠以你希望的資本結構類型來創建公司,並給予你其所有權分配以滿足你自己的投資需求。此外,你可以從你的國家帶任意資本來投資到新加坡公司,新加坡對注資無限制。
新加坡對利潤匯回他國沒有任何限制。出售企業的資本收益也不徵稅。同樣,支付給股東的分紅也不徵稅。
新加坡不限制外幣進出該國。這種無摩擦的跨境資金流動可以為企業提供極大的靈活性。
9. 新加坡移民的必經之路
新加坡的自由移民政策為該國帶來了全球人才。新加坡讓外國專業人士更容易獲得並保持工作簽證或永久居留身份。該國近三分之一的勞動力來自海外。
外國專業人士可以通過公司名義申請到工作簽證(Employment Pass),持有一定月薪的工簽人士可申請攜帶配偶及21歲以下的未婚子女來新加坡居住。工作簽證是目前移民新加坡申請永居最通用且成功率較高的一種途徑。

趁早成立公司的好處
一旦決定在新加坡成立公司,需儘早開始辦理新加坡公司註冊手續。及早成立有一些優點:
1. 名字的保護
一旦你成立了公司,公司的名字就會被密封和保護。然後,商標所有人就可以將其註冊為商標。
2. 簽署法律協議
只有已成立的企業實體才有能力簽署法律協議。
3. 智慧財產權所有權
未來所有關於資產所有權的糾紛都可以合法解決,也可以在公司成立後避免。
4. 股權所有權
早期的公司註冊可以幫助申請人獲得更多的股權,但一旦公司的價值開始增加,這就不大可能了。另一方面,晚註冊可能會稀釋所有者可以持有的股份。
5. 籌集資金
投資者只對適當註冊的公司感興趣。只有在確信業務狀況良好時才進行投資。甚至銀行和金融借貸機構也願意向註冊公司提供貸款,但不願向個人提供貸款。
在新加坡,企業分為多種類型:個體戶、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有限責任合伙人、公司。關於這些企業類型的區別,新加坡註冊局是怎麼規定的呢?
個體戶(Sole Proprietorship)
1. 註冊:需要每年更新註冊
2. 定義:個體所有的企業
3. 所有者:個體私有
4. 法律身份:
a. 非獨立法人
b. 所有者無限責任,對企業債務負責
c. 起訴對象可以是所有者也可以是企業本身
d.不可以以企業名義擁有房產
合伙人(Partnership)
1. 註冊:需要每年更新註冊
2. 定義:兩個或多個個體共同經營的企業
3. 所有者:2-20個合伙人(大於20個合伙人的必須註冊為公司)
4. 法律身份:
a. 非獨立法人
b. 合伙人無限責任,對企業所有債務負責
c. 起訴對象可以是股東或者企業本身
d. 不可以以企業名義擁有房產
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ship)
1. 註冊:需要每年更新註冊
2. 定義:兩個或以上個體經營,包括至少一個普通和有限合伙人
3. 所有者:至少兩個合伙人,但需要至少一個普通合伙人和一個有限合伙人
4. 法律身份:
a. 非獨立法人
b. 普通合伙人無限責任,對企業所有債務負責
c. 有限合伙人只承擔有限責任
d. 不可以以企業名義擁有房產
有限責任合伙人(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1. 註冊:一次註冊,無需更新
2. 定義:個體責任有限的合伙人企業
3. 所有者:至少兩個合伙人,人數無上限
4. 法律身份:
a. 企業是獨立法人
b. 合伙人只承擔有限責任,承擔因個人原因造成的債務,對非個人原因造成的債務不承擔責任
c. 起訴對象可以是企業本身
d. 可以以企業名義擁有房產
公司(Company)
1. 註冊:一次註冊,無需更新
2. 定義:擁有獨立法人資質的企業,股東只是投資關係,董事對公司運營負責
3. 所有者:
Exempt private company少於20個個體股東
Private company少於50個股東
Public company50個以上股東
4. 法律身份:
a. 公司是獨立法人
b. 董事只承擔有限責任,對公司債務不承擔責任
c. 起訴對象可以是公司
d. 可以以公司名義擁有房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