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來新加坡工作,原本以為是當女傭謀生,結果進入「虎穴」當舞廳女藝人,還被老闆逼迫賣淫。女子不願接客,惹怒老闆動手打人,但女子仍不妥協,最終順利逃脫,並與其他舞廳「姐妹」前去報案。
經營舞廳的拉傑丹(60歲)與薩斯古瑪(46歲)過後被控上法庭和被治罪。不服所判的兩人針對罪成和刑罰上訴至高庭。
拉傑丹原本被判坐牢30個月和罰款3000元(約9292令吉),上訴庭法官鄭永光昨天發表裁決,將其刑罰減至坐牢19個月和罰款2500元(約7743令吉)。他面對的其中一項控狀也被判無罪;薩斯古瑪的刑罰則維持不變,須坐牢16個月和罰款1000元(約3097令吉)。

兩名被告拉傑丹與薩斯古瑪被指逼迫舞廳的女藝人賣淫,其中一名女子迪娜不肯接客,結果被拉傑丹掌摑和追著打。(示意圖)
拉傑丹與薩斯古瑪分別面對4項和3項控狀,包括串謀靠妓女收入為生、誘使女子賣淫,以及阻礙司法公正。兩人都不認罪,早前在國家法院受審。
根據高庭判詞,兩名被告經營一家名為「Kollywood」的舞廳,並且聘請男子洛基為助手。來自孟加拉的受害人迪娜在2016年1月,從孟加拉來到新加坡;中介原本告訴她來本地是當女傭,直至洛基前來機場接她後,她才得知自己是要「下海」,到舞廳當女藝人。
約兩周後,拉傑丹通過洛基告訴迪娜,拉傑丹的一個朋友願意支付2000元(約6194令吉)與她上床,迪娜可收下1000元,另一半則交給拉傑丹。迪娜拒絕接客,洛基不斷勸她並說「老闆非常生氣,他要你去」,但迪娜不為所動。
拉傑丹於是親自出面與迪娜在房間內談話,由於迪娜聽不懂英語,拉傑丹在迪娜面前揮動一大把50元和100元的鈔票,示意這些錢可以屬於她,但迪娜還是搖頭拒絕,結果惹怒拉傑丹,狠狠地往迪娜的臉頰打了一把掌。
接著,拉傑丹舉起左手,準備繼續攻擊迪娜,後者抓住拉傑丹的手腕,再迅速跑出房間。當她正向其他女藝人敘述發生什麼事的時候,拉傑丹再次出現,從迪娜身後抓住她的脖子。迪娜順利掙脫並逃掉。
2016年2月11日,迪娜與本案另一名受害人碧蒂,以及另兩名舞廳女藝人從住處逃走,前去人力部舉報被告拖欠薪水,以及逼迫蒂娜與碧蒂賣淫。
碧蒂也是來自孟加拉,她在2015年9月來到舞廳工作。2016年初,薩斯古瑪要碧蒂與一名顧客上床,碧蒂因擔心薪水被扣押而硬著頭皮接客。
在誘使碧蒂賣淫這件事情上,法官認為沒有足夠證據顯示拉傑丹串謀薩斯古瑪犯案,因此改判拉傑丹誘使女子賣淫的罪名不成立,其他罪名維持不變。在考慮其他因素後,包括拉傑丹沒有靠碧蒂賣淫的收入為生,法官決定調低將他的總刑罰。
被告們得知出事後,趕緊通知助手逃回家鄉,豈料助手8個月後回返新加坡並落網,之後審訊中途又再次落跑潛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