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在收到過去一年應得的獎金後考慮辭職,請三思,或者至少仔細檢查一下你的合同。新加坡一名男子在收到獎金後辭職,但被治安法院命令將獎金退還給他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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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後第二天領取獎金
根據2023年4月19日發布的判決,量子技術全球私人有限公司於2020年12月21日聘請Sia Chien Kian擔任質量系統工程師,起薪為4500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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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於2022年3月25日遞交了辭呈,並開始履行為期兩個月的合同通知期。
然而,公司已經在兩天前的3月23日處理了他的可變激勵付款,他於3月26日在銀行帳戶中收到了這筆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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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他收到的7200新元現金外,該公司還向他的中央公積金帳戶支付了1224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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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公司要求西亞退還這筆錢,但他拒絕了。
它最終在法庭上起訴了他。
「員工手冊」
在審判期間,該公司聲稱Sia沒有資格獲得可變激勵,並支付了這筆款項,因為他只是在付款處理後才提出辭職,而現在撤銷交易為時已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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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解釋說,公司《員工手冊》中的一條規定:
「一般來說,如果……員工在宣布和/或支付任何激勵措施的日期/月份送達通知期,則員工沒有資格獲得可變激勵措施的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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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師說僱傭合同中沒有條款
Sia否認了這些指控,並表示他不知道該條款,因為他的僱傭合同中沒有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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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進一步辯稱,該條款不允許公司收回已經支付的可變激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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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該公司反駁了這一說法,稱其合同中的另一條寫道:「您將享受現行《員工手冊》或其他地方規定的福利,並遵守這些條款,公司明確保留在此後任何時候更改這些福利和條款的專屬權利和全權決定權……」
法官表示,工程師知道手冊的存在,並沒有「視而不見」
地區法官在解釋他的決定時表示,他同意公司的意見,即員工手冊是合同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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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釋說,Sia並沒有被公司「蒙在鼓裡」,因為他知道手冊的存在,他在庭審中承認,在他簽署合同時,一名人力資源人員向他解釋了該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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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Sia被確認為永久員工時,他收到了一封電子郵件,通知他「有資格享受現行《員工手冊》中規定的福利」。
手冊還列出了其他好處
西亞還聲稱,手冊中只有某些部分適用於他。
他還辯稱,「他沒有想到」手冊會詳細說明獎金的條款,因為他的合同已經規定要支付兩筆獎金,一筆在12月,另一筆在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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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不同意,並解釋道:
在我看來,被告不能挑選合同條款,採用有利的條款(如年假和獎金的資格),同時放棄對他不利的條款(例如支付獎金的條件)。
「服務保留期」條款
然而,法官認為,該公司使用了合同中錯誤的條款向Sia提出索賠,因為該條款沒有明確賦予其「追回款項」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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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他指示該公司修改訴狀,並允許Sia修改他的辯護。
法官解釋說,儘管該公司在他們的索賠中忽略了這一條款,但主要論點是一樣的——Sia在收到獎金的同一個月辭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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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這一理解,如果西亞在公司多呆幾周,他本可以保留獎金。
工程師聲稱他不知道手冊變了
修訂後,在審判的第二階段,Sia辯稱,「服務保留期」條款是在2022年2月11日才引入《手冊》的,他從未承認或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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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公司隨後反駁稱,它已經給員工發了電子郵件,通知他們這些變化。
它還辯稱,獎金是「自由裁量性質的」;因此,由公司決定如何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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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公司的人力資源顧問證實,Sia在處理獎金時被認為有資格獲得獎金,但後來不再有資格獲得或保留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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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一致認為,新條款是可執行的,並使公司有權獲得「追回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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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允許該公司的索賠,但表示在未來決定法律費用的聽證會上,他會認為該公司最初的索賠是基於錯誤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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