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7年3月31日起,在新加坡註冊的公司、外國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除非豁免)將被要求以實際控制人(Registrable Controllers)的形式保存實益擁有權信息,並應要求向公共機構提供該信息。
今天就來給大家講一下這個問題!

記錄實際控制人,其目的是使新加坡公司實體的所有權和控制更加透明,並減少為非法目的濫用公司實體的機會。這將使新加坡與國際標準接軌,並推動新加坡繼續努力保持其作為一個可信賴的金融中心的良好聲譽。
實際控制人的登記冊必須存放於指定地點,例如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或註冊檔案代理人的註冊辦事處。登記冊可以以紙張或電子形式保存。
實際控制人的登記冊只會由公司實體保存,不會向公眾提供。在新加坡的公司及有限責任公司必須確保實際控制人登記冊可供相關公共機構查閱。這些公共機構包括:新加坡會計企業管制局(ACRA),新加坡機場管制協會,以及執行或執行任何成文法例的公共機構。(例如商務事務部、貪污行為調查科及新加坡稅務局)。
有關資料只可供公共機構在其職權範圍內執行或執行法例(例如調查洗黑錢罪行)時使用。在新加坡的公司及有限責任公司在提交公司周年申報表或周年申報表時,須向新加坡ACRA申報公司實際控制人的註冊地址。在新加坡的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履行實際控制人相關信息披露職責。
職責要求在新加坡的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需要通過通知, 並記錄其詳細資料,以及向已被披露為潛在控權人的任何其他各方發出進一步通知。通知可以以電子或硬拷貝的形式發送,答覆也可以以電子或硬拷貝的形式接收,實際控制人需要向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及時提供更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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