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法律體系簡介
新加坡共和國現行法律體系以英國普通法為基礎,其主要法律淵源包括成文法、判例法和習慣法。
新加坡作為普通法國家,其主要的法律領域,尤其是合同法、信託法、物權法與侵權法等法律領域的某些方面法律規定已在一定程度上進行了法規化,但仍極大地保持著法官創製法的傳統。法官通過自書判決解釋新加坡成文立法,發展普通法、衡平法的法律原則規則,並成為具有法律強制力的判例法。另一方面,在如刑法、公司法及家庭法等法律領域,已經基本完全成文法化。
新加坡的成文法分為議會制定法及附屬立法。新加坡的立法機關為總統和國會。憲法是新加坡的最高立法,憲法生效實施後,任何與憲法存在不一致的制定法均無效。新加坡現行的部分制定法沒有基於英國制定法訂立,而是基於其他司法管轄區成文法而立法。但是,包括英國議會、印度議會總督、英國海峽殖民地立法會在內的其他新加坡歷史上的立法主體所制定的法律,除特別廢除的以外,仍然現行有效。新加坡的附屬立法,又稱"授權立法"或"下位法",由新加坡行政機構或立法委員會根據法律授權制定。
新加坡的判例法方面,除了作為法律淵源的新加坡判例,新加坡法官仍繼續援引英國判例法,尤其當所審判案件爭點落腳於傳統的普通法領域或有關以英國法為基礎制定的新加坡成文法及適用於新加坡的英國成文法。近年來,新加坡法院也多有援引大英國協其他重要司法管轄區(如澳大利亞與加拿大)的判例。
就新加坡的習慣法而言,習慣需經新加坡的案件判例認定而上升為習慣法。雖然新加坡規定具有確定性、合理性的法律習慣或貿易慣例可被判例承認而成為習慣法,但由於對習慣地司法認定情形並非大量存在,導致新加坡的習慣法目前仍僅是其次要的法律淵源類型。
二、憲法
新加坡共和國憲法(英語,文本日期:2017年4月1日,https://sso.agc.gov.sg/Browse/Act/Current/All?SubType=Constitutional&SortBy=Title&SortOrder=ASC)
憲法是新加坡共和國的最高法律。憲法生效後,立法機關頒布的與憲法不一致的任何法律均無效。總統和議會共同行使立法權。
1965年12月,議會制定《新加坡共和國獨立法》,規定新加坡從1965年8月9日正式獨立,成立新加坡共和國,同時新加坡《獨立法》與1955年《新加坡州憲法》共同組成《新加坡共和國憲法》。直至1979年,新加坡議會修改憲法,這兩個法律正式合併成為一個憲法典,即《新加坡共和國憲法》。
《新加坡共和國憲法》包含14個部分,依次為:
>第一部分:序言
>第二部分:共和國與憲法
>第三部分:保護主權
>第四部分:基本自由
>第五部分:政府
>第六部分:立法機關
>第七部分:少數民族權利總統理事會
>第八部分:司法機關
>第九部分:公共服務
>第十部分:公民權
>第十一部分:財政條款
>第十二部分:反對顛覆和緊急狀態的特別權力
>第十三部分:一般條款
>第十四部分:過渡性條款
《新加坡共和國獨立法》(英語,文本日期:1987年3月30日)
《1965年新加坡獨立協議》(英語,文本日期:1965年8月9日)
三、法律庫
1、新加坡法律在線(https://sso.agc.gov.sg/)
新加坡法律在線是由新加坡檢察總長辦公室法律事務部提供的向公眾免費開放的法律資料庫,提供新加坡制定法的查詢與下載,並提供標題、文號、關鍵詞和法律效力、法律時效等檢索查詢方式,同時該庫還以法規英文首字母排序對法規進行了分類。法律資料庫使用英語,可利用谷歌網頁翻譯工具轉換為中文閱讀。
2、與經貿相關重要聯邦法規
《公司法》(Companies Act)
《競爭法》(Competition Act)
《自由貿易區法案》(Free Trade Zones Act)
《不公平合同條款法》(Unfair Contract Terms Act)
《商品交易法》(Commodity Trading Act)
《貨物銷售法》(Sale Of Goods Act)
更多內容,可參見商務部《對外投資國別(地區)指南》新加坡部分。
新加坡共和國現行法律體系以英國普通法為基礎,其主要法律淵源包括成文法、判例法和習慣法。
新加坡作為普通法國家,其主要的法律領域,尤其是合同法、信託法、物權法與侵權法等法律領域的某些方面法律規定已在一定程度上進行了法規化,但仍極大地保持著法官創製法的傳統。法官通過自書判決解釋新加坡成文立法,發展普通法、衡平法的法律原則規則,並成為具有法律強制力的判例法。另一方面,在如刑法、公司法及家庭法等法律領域,已經基本完全成文法化。
新加坡的成文法分為議會制定法及附屬立法。新加坡的立法機關為總統和國會。憲法是新加坡的最高立法,憲法生效實施後,任何與憲法存在不一致的制定法均無效。新加坡現行的部分制定法沒有基於英國制定法訂立,而是基於其他司法管轄區成文法而立法。但是,包括英國議會、印度議會總督、英國海峽殖民地立法會在內的其他新加坡歷史上的立法主體所制定的法律,除特別廢除的以外,仍然現行有效。新加坡的附屬立法,又稱"授權立法"或"下位法",由新加坡行政機構或立法委員會根據法律授權制定。
來源:商務部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