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個不同市場上市條件比較


(一)香港
▌ 1、中國香港上市要求
香港主板
香港創業板
市場目的
目的眾多,包括為較大型、基礎較佳以及具有盈利紀錄的公司籌集資金
為有主線業務的增長公司籌集資金,行業類別及公司規模上限
盈利要求
采「盈利測試」標準:上市前三年合計盈利5,000萬港元(最近一年須達2,000萬港元,再之前兩年合計3,000萬港元)
不設盈利要求
營業記錄
具備不少於三個會計年度的營業記錄
須顯示公司有緊接遞交上市申請前24個月的「活躍業務紀錄」,如營業額、總資產或上市時市值超過5億港元,發行人可以申請將「活躍業務紀錄」減至12個月
有關營業紀錄規定的彈性處理
聯交所只對若干指定類別的公司(如基建公司或天然資源公司)放寬三年業務紀錄的要求,或在特殊情況下,具有最少兩年業務紀錄的公司也可放寬處理
聯交所只接受基建或天然資源公司或在特殊情況下公司的「活躍業務記錄」少於兩年
主營業務
並無有關具體規定,但實際上,主線業務的盈利必須符合最低盈利的要求
須主要經營一項業務而非兩項或多項不相干的業務,不過,涉及主營業務的周邊業務是容許的
附屬公司經營的活躍業務
實際上聯交所將要求發行人必須對其業務擁有控制權
申請人的活躍業務可由申請人本身或其一家或多家附屬公司經營。若活躍業務由一家或多家附屬公司經營,申請人必須控制有關附屬公司的董事會,並持有有關附屬公司不少於50%的權益
管理層、擁有權或控制權
至少前三個會計年度的管理層維持不變;至少經審計的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擁有權和控制權維持不變
除非在聯交所接納的特殊情況下,否則申請人必須於活躍記錄期間在基本上相同的管理層及擁有權下運營
業務目標聲明
並無有關規定,但申請人須列出一項有關未來計劃及展望的概括說明
須載列申請人的整體業務目標,並解釋公司如何計劃於上市那一個財政年度的餘下時間及其後兩個財政年度內達至該目標
最低市值
新申請人預期在上市時市值不低於2億港元;采「市值/收益/現金流量測試」標準的,上市時市值至少為20億港元;采「市值/收益測試」標準的,上市時市值至少為40億港元
股票無具體規定,但實際上在上市時不能少於4600萬港元;期權、權證或類似權利,上市時市值須達600萬港元
最低公眾持股量
25%(如發行人市值超過40億港元,則最低可降低為10%,如發行人預期市值超100億港元的,可酌情降至15%-25%之間)
若公司在上市時的市值不超過40億港元,則最低公眾持股量須為25%,涉及金額至少須達3000萬港元;若公司在上市時的市值超過40億港元,則最低公眾持股量須為20%或使公司在上市時由公眾人士持有的股份的市值至少達10億港元的較高百分比。上述的最低公眾持股量規定在任何時候均須符合。期權、權證或類似權利(權證)已發行權證數量的25%
管理層股東及高持股量股東的最低持股量
無相關規定
在上市時管理層股東及高持股量股東必須合共持有不少於公司已發行股本的35%
股東人數
於上市時最少須有100名股東,而每1百萬港元的發行額須由不少於三名股東持有
於上市時公眾股東至少有100名。如公司只能符合12個月「活躍業務紀錄」的要求,於上市時公眾股東至少有300名
主要股東的售股限制
上市後6個月內不得售股,其後6個月內仍要維持控股權
管理層股東必須接受為期12個月的售股限制期,在這一期間,各持股人的股份將由託管代理商代為託管。高持股量股東則有半年的售股限制期
競爭業務
公司的控股股東(持有公司股份35%或以上者)不能擁有可能與上市公司構成競爭的業務
只要於上市時並持續地作出全面披露,董事、控股股東、主要股東及管理層股東均可進行與申請人有競爭的業務(主要股東則不需要作持續全面披露)
信息披露
一年兩度的財務報告
按季披露,中期報和年報中必須列示實際經營業績與經營目標的比較
包銷安排
公開發售以供認購必須全麵包銷
無硬性包銷規定,但如發行人要籌集新資金,新股只可以在招股章程所列的最低認購額達到時方可上市
▌ 2、主要階段

▌ 3、香港IPO的費用
在港交所香港上市成本包括支付給保薦人、法律顧問、會計師等中介的費用,總費用根據首次發行規模的大小會有很大差異,企業應準備將5%~30%的募集資金作為發行成本。其中,標準的承銷費用為募集資金的1.5%-4.0%。
▌ 4、內地公司在港上市主要方式
A. 發行H股上市
中國註冊的企業,可通過資產重組,經所屬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只適用於國有企業)及中國證監會審批,組建在中國註冊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發行H股在香港上市。 優點:1.企業對國內公司法和申報制度比較熟悉;2.中國證監會對H股上市,政策上較為支持,所需的時間較短,手續較直接。 缺點:未來公司股份轉讓或其他企業行為方面,受國內法規的牽制較多。不過,隨著近年多家H股公司上市,香港市場對H股的接受能力已大為提高。
B. 發行紅籌股上市
紅籌上市公司指在海外註冊成立的控股公司(包括香港、百慕達或蓋曼群島),作為上市個體,申請發行紅籌股上市。 優點:1.紅籌公司在海外註冊,控股股東的股權在上市後6個月已可流通; 2.上市後的融資如配股、供股等股票市場運作繭自縛靈活性最高。
C. 買殼上市
買殼上市是指向一家擬上市公司收購上市公司的控股權,然後將資產注入,達到「反向收購、借殼上市」的目的。 香港聯交所及證監會都會對買殼上市有幾個主要限制: 全面收購:收購者如購入上市公司超過30%的股份,須向其餘股東提出全面收購。 重新上市申請:買殼後的資產收購行為,有可能被聯交所視作新上市申請。 公司持股量:香港上市公司須維護足夠的公眾持股量,否則可能被停牌。買殼上市初期未必能達至集資的目的,但可利用收購後的上市公司進行配股、供股集資;根據《紅籌指引》規定,凡是中資控股公司在海外買殼,都受嚴格限制。 買殼上市在已有收購對象的情況下,籌備時間較短,工作較精簡。然而,需更多時間及規划去迴避各監管的條例。買殼上市手續有時比申請新上市更加繁瑣。同時,很多國內及香港的審批手續並不一定可以省卻。
▌ 5、優勢&局限
優勢:
(1)中國香港優越的地理位置。中國香港和中國大陸的深圳接壤,兩地只有一線之隔,是3個海外市場中最接近中國的一個,在交通和交流上獲得了不少的先機和優勢
(2)中國香港與中國大陸特殊的關係。中國香港雖然在1997年主權才回歸中國,但港人無論在生活習性和社交禮節上都與內地中國居民差別不大。隨著普通話在中國 香港的普及,港人和內地居民在語言上的障礙也已經消除。因此,從心裡情結來說,中國香港是最能為內地企業接受的海外市場。
(3)中國香港在亞洲乃至世界的金融地位也是吸引內地企業在其資本市場上市的重要籌碼。雖然中國香港經濟在1998年經濟危機後持續低迷,但其金融業在亞洲乃至世界都一直扮演重要角色。中國香港的證券市場是世界十大市場之一,在亞洲僅次於日本(這裡的比較是基於中國深滬2個市場分開統計的)。
(4)在中國香港實現上市融資的途徑具有多樣化。在中國香港上市,除了傳統的首次公開發行(IPO)之外(其中包括紅籌和H股兩種形式,兩者主要區別在於註冊地的不同,這裡不詳述),還可以採用反向收購(Reverse Merger),俗稱買殼上市的方式獲得上市資金。反向收購的方式將在後面的美國上市中詳細介紹。
局限:
(1)資本規模方面。與美國相比,中國香港的證券市場規模要小很多,它的股市總市值大約只有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NYSE)的1/30,納斯達克(NASDAQ)的1/4,股票年成交額業是遠遠低於紐約證券交易所和納斯達克,甚至比中國深滬兩市加總之後的年成交額都要低。
(2)市盈率方面。中國香港證券市場的市盈率很低,大概只有13,而在紐約證券交易所,市盈率一般可以達到30以上,在NASDAQ也有20以上。這意味著在中國香港上市,相對美國來說,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募集的資金要小很多。
(3)股票換手率方面。中國香港證券市場的換手率也很低,大約只有55%,比NASDAQ 300%以上的換手率要低得多,同時也比紐約所的70%以上的換手率要低。這表明在中國香港上市後要進行股份退出相對來說要困難一些。
▌ 6、與內地區別
香港證券市場與內地市場存在不少分別,當中包括:
(1)香港證券市場較國際化,有較多機構投資者,海外及本地機構投資者成交額約占總成交額的65%(分別為39%及26%),海外投資者的成交額更占總成交額逾40%。由於各地的投資者對證券估值和市場前景可能會作出不同的判斷,內地投資者在參與香港證券市場時宜加倍審慎。
(2)在產品種類方面,香港證券市場提供不同類別的產品,包括股本證券、股本認股權證、衍生權證、期貨、期權、牛熊證、交易所買賣基金、單位信託/互惠基金、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及債務證券,以供不同風險偏好的投資者在不同市況下有所選擇。
在交易安排上兩地市場亦有不少差異,例如:
(1)內地市場有漲跌停板制度,即漲跌波幅如超過某一百分比,有關股份即會停止交易一段指定時間;香港市場並沒有此制度。此外,根據香港法律,除非香港證監會在諮詢香港特別行政區財政司司長後指令,否則香港的證券及期貨交易所不得停市。
(2)在香港證券市場,股份上漲時,股份報價螢幕上顯示的顏色為綠色,下跌時則為紅色;內地則相反。
(3)香港證券市場主要以港元為交易貨幣;內地股市以人民幣為交易貨幣。
(4)在香港,證券商可替投資者安排賣出當日較早前已購入的證券,俗稱「即日鮮」買賣。內地則要求證券撥入戶口後始可賣出。投資者宜與證券商商議是否容許「即日鮮」買賣。
(5)香港證券市場准許進行受監管的賣空交易。
(6)香港的證券結算所在T+2日與證券商交收證券及清算款項。證券商與其客戶之間的所有清算安排,則屬證券商與投資者之間的商業協議。因此,投資者應該在交易前先向證券商查詢有關款項清算安排,例如在購入證券時是否需要實時付款,或出售證券後何時才能取回款項。
(二)美國
▌ 1、上市要求
在美國最主要的證券交易市場有三個,納斯達克(NASDAQ)、紐約股票交易市場(NYSE)、美國股票交易市場(AMEX)。公司只有在滿足各市場對公司的要求後其股票或者是證券才能在市場上發行、交易。
紐約
證券交易所
全美
證券交易所
納斯達克
全國板股市
納斯達克
小板股市
凈資產
4000萬美元
400萬美元
600萬美元
500萬美元
市值(總股本乘以股票價格)
1億美元
3000萬美元
3000萬美元
最低凈收入
75萬美元
稅前收入
1億美元(最近2年每年不少於2500萬美元)
75萬美元
100萬美元
股本
400萬美元
最少公眾流通股數
250萬
100萬或50萬
110萬
100萬
流通股市值
1億美元
300萬美元
800萬美元
500萬美元
申請時最低股票價格
N/A
3美元
5美元
4美元
公眾持股人數每人100股以上
5000人
400人
400人
300人
經營年限
連續3年贏利
2年經營歷史
1年或市值5000萬美元
▌ 2、上市方式
通常而言,中國公司進入美國的資本市場可以採取以下4種方式:
(1)普通股的首次公開發行(IPO)
上一世紀30年代初期的股市災難導致外國公司的股票在美國股市一落千丈,美國的投資人瞬間失去了數以億計的投資,這一歷史事件促使1933年的美國證券法正式實施。此後,美國證券法對境外公司在美國的普通股首次公開發行的監管與本土公司別無二致。毫無例外,該公司必須進行註冊。根據公司的規模以及以前在美國的披露情況,美國證監會還制定了不同的表格,以供外國公司註冊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