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三讀通過修正案賦予金管局更大調查權力

國會三讀通過金融機構(雜項修正)法案,賦予金融管理局更大的調查權力,包括無須事前通知以及沒有搜查令,也可進入金融機構或相關場所調查,讓當局更有效地監管金融領域。
也是金管局董事的貿工部政務部長陳聖輝在修正案二讀時指出,隨著金融領域規模擴大也更複雜,金管局必須加強監管權力,以維護新加坡作為安全和有公信力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
陳聖輝說:「法案允許金管局人員無須向嫌疑人泄露情況就進入場所,從而降低嫌疑人銷毀調查相關證據的風險,類似的無搜查令也可進入場所的權利,將會擴大到其他金管局行政法令。」
針對修正案發言的議員對金管局擴大監管權表示擔憂,包括如何確保這項權力不被濫用,以及不會因此增加中小金融機構的合規成本。
官委議員帕雷克說:「一個關鍵的挑戰是合規成本會增加,因為有了更嚴格的執照和監管要求,這可能對中小企業的財務和運營資源造成壓力。」
荷蘭武吉知馬集選區議員謝秉輝說 :「我們如何證明這些措施的合理性,澳大利亞和英國等國家是否也有類似的措施,還有將採取什麼措施來防止濫用權力。」
說:「金管局有內部流程和指導方針,這些都考慮了警方的程序和做法,以確保執法人員合法和謹慎地行使調查權力。」
陳聖輝也強調,沒有搜查令的金管局人員進入場所後,可以要求場地人員提供訊息和保存證據,
但在取得庭令前,不能展開搜查和搜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