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了解中國和新加坡法院體系的不同

2023年06月07日   •   1萬次閱讀

我們都知道,中國採用的是大陸法系,依據的都是成文法;新加坡原系英國殖民地,在法律制度上自然承襲了英美法系的很多傳統,如實行判例法等。

新加坡的法律制度很有意思,除了沿用英美法系的傳統,在司法過程中卻會根據本國的具體情況尋找合乎其實際的發展道路。一方面,在刑罰方式上仍保留「鞭刑」,西方人權組織對此一直指責,新加坡卻敢於說不,堅持自己司法制度;另一個方面,新加坡廢除了陪審團制度這一英美法系最具顯著特徵的制度,為什麼呢?新加坡的理由是這一貌似民主公正的制度實際上是非常危險的,上個世紀60 -70年代,國民受教育程度不高,新加坡人認為把一個等待審判的人的生命自由、財產交到一群不懂法律的人手中是非常草率的行為,法律追求的是實質的公正,不能為了追求表面的噱頭而犧牲掉正義。所以,經過新加坡國會討論表決後,終於,通過立法的手段廢除了陪審團制度,之後的案件審判由專業法官根據案件的基本情況、證據及辯論的情況,決定嫌疑人是否犯罪,應處何種刑罰。

本篇擬通過中國和新加坡法院的級別設置、職能等方面,介紹兩國法院體系的不同,不在一較高低,而是學習了解不同國家的體系特點。

中國現任最高人民法院首席法官兼院長(時任中國最高檢察院院長)張軍於2019年8月29日在京會見新加坡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梅順達Sundaresh Menon

中國的法院體系

一、人民法院的設置

我國憲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明確了人民法院履行國家審判職能的性質。審判權由人民法院單獨行使,其他國家機關不能分享。憲法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負責並受它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負責並受它監督。

根據我國憲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等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按行政區劃設置,專門人民法院根據特定的組織系統或者特定案件的實際需要設置。中國的法院體系由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組成。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包括:

1)基層人民法院,設於縣、自治縣(旗)、不設區的市、市轄區;

2)中級人民法院,設於省和自治區的各地區、省和自治區所轄市、自治州(盟)以及直轄市;

3)高級人民法院,設於省、自治區和直轄市。

專門人民法院包括軍事法院、海事法院等。軍事法院也設三級:基層法院,包括軍級單位的軍事法院、兵團級軍事法院和在京直屬部隊軍事法院;各大軍區、各軍種軍事法院;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海事法院設在沿海大中城市和長江流域的大城市。

各級人民法院設立審判委員會總結審判經驗,討論重大的或者疑難的案件和其他有關審判工作的問題。

人民法院可以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行政審判庭,中級以上人民法院還可以根據需要設其他審判庭。各級人民法院設有執行機構,負責需要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民事和經濟案件判決和裁定的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圖:最高人民法院,建樓時將這棵老樹保留在台階右上方,

和大樓融為一體,小編數次經過都感嘆「這釘子戶太受寵了」

二、人民法院的任務和職權

人民法院的任務是審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並且通過審判活動,懲治犯罪分子,解決民事糾紛,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法制以及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保衛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順利進行。

根據法律規定,審判權由各級人民法院依法律規定分別行使:

(一)基層人民法院審理屬於自己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並且處理不需要開庭審判的民事糾紛和輕微的刑事案件,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工作;

(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案件:

1、法律規定由其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2、基層人民法院報請審理的第一審案件;

3、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4、對基層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抗訴案件;

5、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的再審案件。

(三)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案件:

1、法律規定由其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2、下級人民法院報請審理的第一審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4、對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抗訴案件;

5、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的再審案件;

6、中級人民法院報請覆核的死刑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作為國家最高審判機關,審理下列案件:

1、審理法律規定由它管轄的和它認為應當由自己審判的第一審案件;

2、審理對高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上訴、抗訴、申請再審與申訴案件;

3、審理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

4、核准本院判決以外的死刑案件;

5、依法審理國家賠償案件,決定國家賠償;

6、核准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對屬於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解釋,以及可以發布指導性案例。

  

新加坡的法院體系

作為英美法系國家,新加坡司法權力由最高法院(上訴法院和高級法院組成)和初級法院掌握,各級法院的設置和職能如下: 一、新加坡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由上訴法院和高等法院組成,審理民事和刑事案件。最高法院法官由首席大法官Sundaresh Menon梅順達領導,由上訴法院法官、最高法院法官和司法專員組成。

(一)上訴法院

上訴法院是新加坡的最高級別的法院,它審理高級法院和地方法院的民事和刑事上訴案件。作為新加坡法制史的一個重要標誌,需要上訴到到英格蘭樞密院的歷史於1994年被廢除了。新加坡最高法院在1994年7月11日上訴法院宣布,英格蘭樞密院的判決及其之前的先例不再對上訴法院產生拘束力。

新加坡最高法院大廈,於2005年6月20日投入服務

(二)高級法院

高等法院擁有審判新加坡所有刑事案件的管轄權,也可以在某些情況下審判在新加坡以外犯下的罪行,高等法院審理的刑事案件通常是涉及死刑或十年以上監禁的案件。一般而言,除非遺囑認證書中的內容超過250,000美元,否則必須在高等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僅當死者的遺產價值超過500萬美元或案件涉及重新密封外國贈款時,才可在高等法院進行遺囑認證事務。此外,高等法院還審理了涉及資產達150萬新元或以上的家庭訴訟中的輔助事項。

高級法院的法官是終身任職制的,然而,司法委員(Judicial Commissioners)通過短期合同被任命的。法官和司法委員享有同樣的司法權力和豁免權,他們的權力包括對民事和刑事案件的普通管轄權和上訴管轄權。高等法院最近任命的一些高等法院法官專門從事仲裁事務,這使現有的兩個專門法院—海軍部和智慧財產權法院得到了加強。

自2002年以來,為應對司法部門日益增加的商業案件的複雜性,最高法院還設立了海事法院、智慧財產權法院、仲裁法院等各種專門法院。專門的商事法庭的建立突顯了最高法院在這些領域的專業知識和經驗,將新加坡定位成為爭端解決的主要中心,以及作為國內和國際解決爭端的首選管轄地(如有需要可訪問最高法院網站,以獲取更多信息)。

憲法法庭

最高法院還設立了一個特別的憲法法庭,審理總統提出的憲法法條效力問題。

新加坡國際商業法院(SICC)

SICC是新加坡高等法院的一個部門。它提供了針對國際和商業糾紛的基於法院的糾紛解決機制,即使該糾紛與新加坡沒有任何關係,也不受新加坡法律管轄。

新加坡國際商業法院(SICC)建立在新加坡以其效率,能力和廉正而聞名的世界一流司法機構的聲譽基礎上,專門為各方提供解決國際商業爭議的主要目的地。SICC為各方提供了有效的爭議解決流程,由經驗豐富的法官組成的小組進行裁決,該小組包括來自新加坡的專業商業法官以及來自民法和普通法傳統的國際法官。

二、初級法院Subordinate Court(2014年更名為國家法院State Courts)

新加坡初級法院由地方法庭、治安法庭、少年法庭、死因裁判法庭和小額訴訟法庭構成,它作為一級審級制度被構建用以保障司法公正。隨著商業貿易和商法的日益複雜,民商法庭和地區刑事法庭在新加坡初級法院系統中,被創設去應付更加棘手的案件。

地區法庭和治安法庭 地區法庭和治安法庭在對因合同或侵權行為產生的訴訟中享有相同的權力。但是,二者在民事案件中的財政撥款不同,地區法庭有$60,000,而治安法庭有$250,000。此外,對於刑事審判的權力二者也不相同。治安法庭可以作出最高兩年有期徒刑的判決,地區法庭卻可以作出最高7年有期徒刑的判決。

小額訴訟法庭 是對訴額在$20,000以下且當事人書面表示同意時才可以適用的一種更高效、節約、便民的解決爭端的方式。

家事法庭 解決離婚、撫養費、贍養費、監護和收養問題。

三、非訴糾紛解決機制(ADR)

國家法院爭議解決中心 ( SCCDR)於2015年3月設立,處理國家法院中的民事糾紛 (包括機動車事故及人身損害糾紛)、地方司法官登記的私人刑事訴訟以及其他相關案件 (如根據《騷擾保護法》提起的訴訟)等。這些案件之前分別由不同的機構受理,但由於各種不同的部門法,且很多案件存在民刑交叉的問題,專門機構的設置存在必要性。同時,該機構還與非訴糾紛解決機構、律師協會及大學加強合作。在新加坡國家法院2016年的工作計劃中,將爭議解決中心的建立確認為國家法院發展過程中的重要里程碑,標誌著新加坡法院將非訴糾紛解決模式作為爭議解決的一種關鍵途徑。

四、社區糾紛解決機制

新加坡法院通過一系列專門機構或法庭的設立,構建社區糾紛解決機制,以便利社區糾紛的及時高效解決。新加坡設立社區司法審判部門 (CJTD) ,處理所有的社區司法問題。該社區司法審判部門於2015年 4 月設立,有專業的法官處理相關案件,為社區案件提供集中化解決途徑。目前社區司法審判部門同時監督小額訴訟法庭 (SCT)、社區爭議解決法庭 (CDRT) 等審理的案件,對於這些法庭審理的案件的訴訟申請應先提交至國家法院社區司法審查部門。社區爭議解決法庭依據社區爭議解決法案設立,於2015年10月正式運行,主要審理鄰里關於娛樂或住宅場所爭議的案件,通過調解或其他高效方式解決糾紛。該「鄰里」的範圍界定為在同一建築物或100米以內生活的人們。

五、法院的信息化系統

一直以來,新加坡法院通過利用先進科學技術來增強工作的執行力度。例如第二代初級法院登記及信息管理系統 (SCRIMS II),適用於刑事及青少年犯罪案件的始終,並可以與其他機構進行電子資料的交換。通過適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可以提高法院工作效率,便利法官各項工作的開展。一體化電子訴訟系統 (「i ELS」) 取代了舊的電子訴訟系統 (「ELS」) ,使用新的模型處理訴訟信息,便利了對訴訟信息的再利用。通過該系統,信息只需要輸入一次即可實現多次使用,便利錯誤檢查以利於歸檔,減少歸檔費用支出的同時加強了案件管理的高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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