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加坡開公司,哪些行為涉嫌違反《競爭法》

2021年12月18日   •   1萬次閱讀

按:疫情原因導致生意不景氣,小編的朋友和幾位同行公司開了個小會,就一些商業信息通了通氣,結果沒幾天,就被CCS調查,理由是涉嫌違反新加坡《競爭法》(Competiton Act)。這......

01 什麼是《競爭法》(Competiton Act)?

為了維持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新加坡政府在2005年發布了《競爭法》(Competiton Act),這一項法規不僅保護公司與公司之間的正常競爭狀態,同時也保護消費者免受不正當競爭的侵害,促進新加坡業者的創新能力和生產效率。在如此嚴格的法規保護之下,新加坡的市場才能一直保持活力,蓬勃發展。

02 CCS是做什麼的?

CCS是新加坡競爭局(Competition Commission of Singappore)的縮寫,是新加坡工貿部下屬合法機構,專門負責審查新加坡市場競爭,調查違法的競爭行為並且做出合理處罰。其成立宗旨是:

a. 促進和增強高效的市場行為

b. 促進生產效率和市場的創新性

c. 控制市場競爭的不利因素

d. 為新加坡市場提供一個強有力的競爭氛圍

e. 當涉及對外經濟競爭事項時,代表新加坡當局進行交涉

03 CCS的法律權限?

a. 在進行調查時,命令相關公司提供相關文件和信息;

b. 在不通報的情況下,直接進入公司調查相關信息;

c. 依據法院的委任狀,進入公司搜查相關證據和資料。

04 哪些行為違反了競爭法?

《新加坡競爭法》第50B章,禁止三個方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一)同行之間達成各種限制、擾亂正常市場競爭的違法協議。

本條行為包含三個因素:事業組織之間;達成某種協議;這個協議限制、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競爭。

具體來說,以下幾種行為都是這一條的表現:

  a.直接或間接聯合制定市場或服務的價格

  b.分享市場資訊

  c.操縱投標

  d.劃分市場

  e.限制產量

  f.限制廣告投放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你參加了相關討論會,參與討論,即便最後不同意協議,但是依然違反了這一條規定。 

處罰案例:最高額罰款近千萬元

企業應該嚴格遵守競爭法律,一旦違規,企業將面臨法律的嚴厲裁製。針對反競爭違規,每年競爭局均有權施以新加坡企業營業額最多10%的罰款,為期最多長達三年。在2014年,針對反競爭協議以及非法交換有關軸承的價格與銷售的敏感信息,競爭局施以金額為930萬6977新元的最高額罰款。此外,違規者的企業聲譽會受到損害,也可能受到因違法行為而蒙受損失的第三方起訴。

與同行召開會議應注意事項

企業可以採取數種措施,以降低違反新加坡競爭法的風險。特別是,當企業與其他同行業企業召開貿易協會會議(或在其他相關場合)時,應確保:

事先分發書面議程並確保該議程明確載明議題。

做好會議記錄。

避免討論任何機密信息或敏感的商業信息,包括:定價、市場營銷策略或成本等信息。

避免向其他有競爭關係的企業詢問或接收任何敏感的商業信息。

如果在會議上討論了反競爭協議或敏感信息,企業代表應該採取以下措施以示公開疏遠:

 a. 提出對議題的反對並拒絕繼續參與討論。

  b. 要求將其反對意見及拒絕參與討論載明於會議記錄中。

  c. 離開會議室並確保其他出席會議者知道其已離開會議。

  d. 做好事件記錄,並且有可能的話,向企業的法務部門報告。

(二)濫用自己的市場主導地位。

《競爭法》禁止任何經營者(即任何個人、公司機構,以及個人或其他實體設立的有能力從事商事和經濟活動的機構,無論他們是外國人所有還是新加坡人所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這一條表現為:

a. 利用自己的壟斷地位和第三方達成明顯不合理的交易;

b. 對其他同行做出一些傾軋性、掠奪性的行為(你吃肉讓別人連口湯都不能喝);

c. 限制行業的生產規模、市場份額、技術發展等。

舉個例子,新加坡CCS曾經在2010年對售票服務公司SISTIC因壟斷市場,調查並做出處罰。原因是SISTIC公司當時控制了在新加坡舉辦的一項重要國際賽制的售票權,導致觀眾在其他售票公司和網站根本買不到票。

這個一般是大企業才可能需要注意的問題,大企業都有自己專門法務,這裡不做詳述。

(三)沒有積極作用的市場兼并。

普通私人有限公司收購兼并活動中需要遵守《新加坡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 對於上市企業在收購兼并過程中,必須符合「Securities and Futures Act,Company Act and Merge and Take over Code」的相關規定。對收購兼并的目標,需要由第三方獨立的機構進行公允值評估,作為收購或者兼并的依據,同時在兼并收購過程中,也需要遵守《合同法》 等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對於兼并,CCS有明確的規定:之前是完全獨立的兩個經濟組織,合併之後一方獲得對另一方的完全或者部分掌控權。根據相關規定,這種市場兼并應該是利於新加坡經濟發展,能促進市場合理競爭的,否則屬於惡意兼并,違反競爭法的行為。

最近比較有名的案例就是:新加坡競爭與消費者委員會(簡稱「競消委」)裁定,私召車公司Grab和優步的收購交易違反競爭法,兩家公司共被罰款1300萬元。競消委也下令Grab維持合併前的價格計算方式,以及取消與德士公司的獨家合約。

結 語:

想要讓市場一直保有活力,建立一個健全的法規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這也是新加坡經濟在近年來能如此發展迅速的原因之一。

一般而言, 我們也鼓勵企業制定一套競爭合規管理計劃,以確保員工與管理層遵守競爭法律。該管理計劃可以列明新加坡競爭法律的核心規範,以及競爭法律合規的守則,也可以包括對員工進行定期培訓以提高對競爭法律的認知度。鑒於新加坡競爭局對反競爭商業行為的積極監管執法,新加坡企業均應加強對競爭法律的了解,並確保其運營完全符合競爭法律的規定。

資料來源:新加坡競爭局